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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2:55

发布部分:四川省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挂号作业,保证合法婚姻的建立,避免违法婚姻的发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同意的《婚姻挂号方法》 (以下总称婚姻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离婚和复婚,有必要依照本细则规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挂号机关进行婚姻挂号。 依法实行挂号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分主管婚姻挂号作业。     第四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严厉遵循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则,做好婚姻挂号作业。  各单位应依照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则,如实地为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做好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方针的宣扬。    相关法规:        第二章 婚姻挂号机关      第五条   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乡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间隔婚姻挂号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大型工厂、矿区、公营农牧场、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托付,能够代理婚姻挂号。     第六条   婚姻挂号人员,应由经县级民政部分进行业务培训、查核合格并获得婚姻挂号员证书的人员担任,或由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挂号人员因调集或其他原因变化,应事前同县级民政部分洽谈,由合格人员顶替。 婚姻挂号人员应把握婚姻法令和方针,熟悉业务,严厉依法办事,毋忝厥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作业认真负责,自动热心,支撑和维护合理的婚姻联系,向各种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要本着方便群众,有利于作业的精力组织,乡镇每周不得少于两天,乡村每周不得少于一天。时刻应固定,在规则挂号时刻内随到随办。     第八条   《成婚挂号请求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挂号请求书》和调停、检查资料等应按月装订成册,年终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并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则做好保管作业。     第九条   《成婚证》、《离婚证》、《夫妻联系证明书》、《免除夫妻联系证书》,由省民政厅一致印制。 重庆市和甘孜、阿坝、凉山民族自治州的《成婚证》、《离婚证》、《夫妻联系证明书》、《免除夫妻联系证明书》,由市、州人民政府印制。 上述婚姻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并按省有关规则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十条   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填写《成婚挂号请求书》,托付别人代为填写的,自己应盖章或按指印。  请求时,须持自己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自己出世年月日和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及两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并附单人二寸免冠相片各三张,离过婚的请求再成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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