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3:42
发布部分:天津市政府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赞同市外经贸委拟定的《天津市外资企业批阅和挂号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资企业批阅和挂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出资环境,便当外国出资者在本市建立外资企业,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立的外资企业(即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出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开展。 本市鼓舞建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三条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造和运营条件不需求国家和本市归纳平衡,而且不属国家和本市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分别由两区办理委员会批阅,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核发同意证书。 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建造和运营条件不需求国家和本市归纳平衡,而且不属国家和本市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由天津港务局批阅,市外经贸委核发同意证书。 出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建造和生产运营条件不需求国家和本市归纳平衡,而且不属国家和本市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由拟定为主管部分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批阅,市外经贸委核发同意证书。 上述三种状况以外的,在本市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或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建造和生产运营条件不需求国家和本市归纳平衡,而且不属国家和本市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由市外国出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出资办公室)批阅,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贰言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布同意证书。 第四条 在本市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造和生产运营条件需求本市归纳平衡的,或本市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在建立前,由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分提出项目陈述,将拟建立的外资企业项目状况和需求本市归纳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陈述),报送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有关工业主管部分。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分进行归纳平衡和批阅。项目陈述同意后,外国出资者方可提出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市外国出资服务中心批阅,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贰言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布同意证书。 第五条 在本市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出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以及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造和生产运营条件需求国家归纳平衡或国家工业政策约束建造的,在建立前,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分检查,并提出项目陈述,再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分批阅。项目陈述同意后,外国出资者方可提出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阅,并颁布同意证书。 第六条 外国出资者建立外资企业,需依照规定向有关批阅部分提出请求,并报送下列文件各一式四份: (一)建立外资企业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