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李**与潘**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8:41

发布部分: 民政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吉林省民政厅: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挂号是否合法有用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挂号是否合法有用问题,咱们以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两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请求离婚挂号,其证件、证明完全,离婚协议写明晰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及债款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结婚证,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处理离婚挂号的实质性要件和方式要件是具有的。一起也应清晰,该镇在颁布离婚证的程序上没有严厉按法定婚姻挂号程序处理,确有不当之处,使两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停止呈现了中止。但假如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立刻提出异议,两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实行结束,应当视为离婚现实现已建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吊销挂号,不该予以支撑,并可向法院提出主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