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达诉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2:34
#e# [案情」原告:哈达,男,35岁,住呼和浩特市爱民路二五三医院宿舍100栋四号。被告: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原告哈达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生,长时间从事麻醉作业。在其给口腔患者做手术时,看到因为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患者十分苦楚,因而设想把喉镜与麻醉体系联在一同。1988年1月,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镜”的构思,并于同年3月2日用草图向国家专利局恳求“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1989年3月21日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号为88203809.5.同年4月,原告与航天工业部青云仪器厂试制出五台样机。1991年头,原告欲将该专利转让给北京龙华医疗器械厂(下称龙华厂),被告得知后即派员去龙华厂,阐明此项专利为职务创造,专利权不归原告一切。龙华厂因而停止与原告达到的转让协议。1991年被告开会并下文令原告将专利证书交出,由被告进一步开发利用此项专利,不然,对原告建功、提升等级不予申报。原告在此压力下,于同年4月19日函告国家专利局,其原恳求的“多功能喉镜”,因属职务创造,经洽谈将该专利权转归被告一切,并填写了“权力转让挂号恳求书”、“著录项目改变恳求书”存案。同年10月17日,原告又致函国家专利局,声明前述行为非其实在意思表明,应为无效。1992年5月,被告从龙华厂拿走原告的专利证书。原告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诉称:1988年3月2日其向国家专利局恳求“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1989年3月21日获得专利权。后被告以不予建功和提升等级相钳制,迫使我违反原意改变专利权属;1992年5月,被告又从龙华厂拿走我的专利证书,被告的行为是严峻的侵权行为。恳求法院承认“多功能喉镜”创造为非职务创造,并追查被告扣押专利证书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辩论期间,以其与原告专利权属胶葛现已戎行专利办理机关依法判决,且已发作法律效力为理由提出本案管辖权贰言。被告辩论称:原告为麻醉医生,对麻醉用具的改造,归于本职作业,且“多功能喉镜”已列入本院1987—1991科研规划;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则,原告的创造与其从事的作业有关;原告在创造过程中借用了单位的“新喉镜、手柄、窥探片”等物品,被告还供给了科研经费553.8元及作业时间;原告于1991年4月致函国家专利局,称“多功能喉镜”专利属职务创造,并签署了《权力转让挂号恳求书》、《著录项目改变恳求书》,阐明原告自己也以为该项创造为职务创造,恳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