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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仿制作品是否侵权,外观设计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6:36
著作权侵权案子中,抄袭被人的文章以及著作是不可取的,那要是拍卖拷贝著作是否侵权,外观设计也归于著作权维护规模内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拍卖拷贝著作是否侵权
除传统的网络著作权胶葛外,侵略软件著作权胶葛、以立体方法拷贝平面著作侵略著作权胶葛、拍卖公司因拍卖侵略别人著作权著作引发的胶葛等新类型案子开端呈现。
2013年4月,重庆市淳辉阁拍卖公司贱价拍卖出两幅拷贝刘昌文闻名著作的画作,刘昌文以为这样的拍卖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危害,遂以淳辉阁拍卖公司侵略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拍卖公司中止损害、补偿损失、登报抱歉。
依据拍卖法第十四条的规矩:“拍卖人有要求委托人照实供给拍卖标的的有关材料,查明拍卖标的来历和瑕疵的责任。”
法院以为,该案委托人及画作实践持有人均供给了详尽的身份信息,且拍卖公司现已经过提请买受人留意拍品真伪、预留展现期等行为尽到了必定的留意责任,契合拍卖法的有关规矩。因而,淳辉阁拍卖公司不存在侵略著作权的景象,法院遂判定驳回了刘昌文的诉讼请求。
外观设计落入维护规模
跟着立异行为日趋活泼,专利申请量、保有量大幅提高,权利人维权认识得到增强,专利权侵权胶葛和技能合同胶葛案子数量呈较快增加趋势,专利案子同比增加113%,技能合同案子同比增加72.7%。
2013年10月,本田会社发现广交会上“ZONGSHEN”展位发放的宣传册中,某类型摩托车上所运用的车灯与本社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次年4月,本田会社在宗申工业园购买到了选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车灯的摩托车,并以为该车车灯的外观设计落入其专利权维护规模,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专利权胶葛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矩,将侵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一产品并出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矩的出售行为,但侵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能功用的在外。
法院以为,本案专利为摩托车用头灯,在整车中除了具有照明的技能功用外,其外观设计对整车外观也有显着影响。本案清晰了对摩托车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维护规矩,将侵权零部件用于整车制作并对外出售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在归纳考虑零部件的价值及其在完成制品赢利中的作用后,法院遂判定宗申集团补偿本田会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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