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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1:47
我国关于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规则
关于我王法院和外王法院彼此供认和履行判定的准则,首要规则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 条,这些条文的内容,归纳起来,首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王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要在对方得到供认和履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恳求。但如由法院提出恳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则,有必要以有一起束缚的公约或存在互利为依据。
⑵.此种判定或裁决,有必要是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或裁决。
⑶.关于需求得到我王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外国判定、裁决,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恳求仍是由外王法院恳求,人民法院都有必要按照一起受束缚的世界公约或互利准则进行检查。
⑷.经检查,以为该外国判定、裁决不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供认其效能,宣布履行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履行,不然,不予供认和履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则来看,假如既无公约联系,也存在互利联系,我国对外王法院判定是不予供认和履行的,但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经过的《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的规则》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帮忙协议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我国籍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并没有规则以互利为条件。
对不予供认的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上述《规则》第12条作了罗列:
(一)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二)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
(三)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子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五)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上述《规则》第2条,我王法院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仅限于离婚效能,对夫妻产业分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方面的判定不予供认。此外,2000年 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对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的规模作了新的规则:
一、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联系而回绝受理;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王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我国公司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从上述规则看,恳求供认离婚两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令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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