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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还用提前和单位说一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6:01

试用期内辞去职务还用提早和单位说一声吗?试用期假如交了辞去职务请求马上走人违法吗?两个月前我经朋友介绍,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担任客户主管。劳作合同为期2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薪酬为3000元。作业到现在,我发现该公司很多方面都不尽善尽美,所以最近我提出辞去职务。没想到单位却说我违反了劳作法,没有提早一个月告诉。所以扣着我本月的薪酬不发。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在试用期内辞去职务是不是要提早一个月告诉单位?
专家回答
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向单位提出辞去职务,并且既不要供给理由,也无须提早30天告诉。所以,你在试用期内对单位感到不满意,提出辞去职务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则的。
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明确规则:“劳作者依据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应依照劳作者的实际作业天数付出薪酬。”所以,单位不发给你当月薪酬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完全能够告发或经过请求劳作裁定来处理。别的,你们单位给你设定的试用期限也是不对的。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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