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7:41某一直属海事局(M局)的工作人员A在对一当事人涉嫌排污的案子查询中,对当事人制造《询问笔录》时,从头到尾都是A 一人进行,《询问笔录》上也只要A一人的签名及当事人的签名。查询结束,A制造好《海事违法行为查询报告》,按程序经相关领导赞同后,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人民币。A于是以M海事局的名义制造好《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分决议书》,将这两份文书一起送达给当事人,交当事人签收。在奉告当事人到银行交纳罚款的一起,A还在《海事行政处分决议书》写上“当事人若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M海事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申述”的字样。
请问:A在此案的查询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答:1.查询当事人并制造《询问笔录》时,不能只由A一人进行,至少得有两人;
2.在当事人未声明抛弃陈说、申辩、听证权力的前提下,不能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分决议书》一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在3日内进行陈说、申辩,还有权要求安排听证。
3.M局作出的处分决议,不能由M局自己进行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应该是M局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结合本案,应该奉告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起行政复议。
4.对污染案子当事人予以处分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三个月,而不是15日。15日是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则的诉讼时限,但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此规则删去,因而,触及海事部门对污染案子处分后的诉讼时限,不再有特别规则,而是一致依照《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享有三个月诉讼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