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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哪些情况下法庭可变更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7:30
行政行为的建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许构成。由于行政行为的收效以其建立为条件,行政行为没有建立,效能的开端便无从谈起。
法令咨询:行政机关在详细行政行为中有哪些状况之一的法庭就能够判定改变详细行政行为
律师答复:
一是行政机关确定的现实过错或证据不足;二是行政机关法令主体过错,越权法令;三是法令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四是处分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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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履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履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中止履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
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应当请求逃避。
前两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请求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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