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4:30在咱们日子中,咱们知道社保现已成为咱们日常日子就医的基本保证了,而社保也不是像传统含义上交更多的保费所享用的服务保证就越多了,并且很多人关于社保也有很多不了解,其间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归于法院受案规模?对此,咱们举了个事例来剖析?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归于法院受案的相关事例
案情
杨某系某机械厂合同制工人,1995年杨某和某机械厂签定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两边续签了3年劳作合同。2002年左右,某机械厂运营状况差,效益欠好,决议让包含杨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待岗,杨某遵守某机械厂的组织在家待岗。2003年两边续签的3年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再未续签劳作合同。至2007年,某机械厂因为改制,需求置换员工的身份,随作出免除杨某劳作合同的告诉,并电话告诉杨某,但该告诉一向未向杨某进行书面送达。随后,杨某屡次找到某机械厂有关部分领导处理,两边就交纳社保、补发薪酬、组织作业等事宜发作争议。至2014年,杨某向某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某机械厂为其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保、补发薪酬、并组织作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要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恳求是否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关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此类案子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根据劳作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则,追缴社会保险费归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分的责任,且此问题归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呈现的问题,触及面广,较为杂乱,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定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定见。
另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子。首要理由是根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规则,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归于因社会保险发作的劳作争议领域,劳作者就此恳求裁定后,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定见,补缴社保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
一、根据我国《劳作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令、法规对此规则得十分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要必定要检查有关劳作合同及其效能,假如劳作者关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许行政不作为可以经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而不是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
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布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分之间的责任区分也日渐清晰,在法令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清晰规则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分的责任时,人民法院不该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胶葛的规模,到达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当事人不该乱用诉权。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分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然后导致劳作者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上用人单位现已造成了劳作者实践的经济丢失,此刻劳作者可以向法院申述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其实践丢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示广阔劳作者遇到相似状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裁判成果
裁定委员会审理后以为杨某和某机械厂现在不存在劳作联系,遂驳回杨某的裁定恳求,杨某不服,申述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虽然在续签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再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某机械厂虽作出了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但该告诉并未书面送达杨某,两边的劳作联系并未实践免除。因而,某机械厂应当为杨某交纳社会保险,故判定某机械厂为杨某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会保险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某机械厂和杨某均不服上述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在续签的劳作合同到期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两边也为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杨某也没有持续在某机械厂上班,两边之间没有再次树立劳作联系。因而,杨某要求某机械厂组织作业、补发薪酬的恳求没有法令根据,不予支撑。关于补缴社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归于社会保险征缴部分的法定责任,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故对杨某要求补缴社保的恳求不予支撑。
经过上述的事例和裁判成果,咱们信任咱们应该有对补缴社保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答案有所了解,而法令上并没有详细阐明。仍是要根据详细状况来判别。那么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处理您的问题,假如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