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罚与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2:37
出产出售伪劣商品罪处分与确认
泰州刑辩律师网-陈志学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解说》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六条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则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本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
泰州刑辩律师网-陈志学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解说》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六条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则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本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