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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申请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22
为了标准我国的破产程序,我国出台了相应的相关方针和法律法规,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听讼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叙述,期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破产请求的相关规则,祝您阅览愉快!
关于破产请求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检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请求是否契合法律规则时,把握的标准不尽相同,为标准和一致人民法院对破产请求的检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请求后的检查内容予以明确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实施。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子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则。
第一条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具有破产原因:
(一)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
(二)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相关当事人以对债款人的债款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损失清偿才能为由,建议债款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撑。
第二条下列景象一起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一)债务债款联系依法建立;
(二)债款实行期限现已届满;
(三)债款人未彻底清偿债款。
第三条债款人的财物负债表,或许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等显现其悉数财物不足以偿付悉数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款人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但有相反根据足以证明债款人财物能够偿付悉数负债的在外。
第四条债款人账面财物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显着缺少清偿才能: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许产业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款;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担任办理产业,无法清偿债款;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无法清偿债款;
(四)长时间亏本且运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款;
(五)导致债款人损失清偿才能的其他景象。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结束,债务人请求债款人破产清算的,除债款人在法定贰言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呈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务人请求债款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有关根据。债款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贰言,或许贰言不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决受理破产请求。受理破产请求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款人依法提交其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务清册、财政会计陈述等有关资料,债款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债款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请求时,应当向请求人出具收到请求及所附根据的书面凭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请求后应当及时对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债款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资料和根据等进行检查,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则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人民法院以为请求人应当弥补、补正相关资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奉告请求人。当事人弥补、补正相关资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则的期限。
第八条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从债款人产业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请求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请求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九条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人民法院未接纳其请求,或许未按本规则第七条履行的,请求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请求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检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径行作出裁决。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请求的,能够一起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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