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3:47问题:您好,我遇到事务问题向您讨教: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假如出售收入不含销项税金,是否将销项税加计到收入中依照规则的份额征收印花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售货品合同中,假如货款和销项税金可以别离表现,那么,这部分税金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则: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根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产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出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产品交给对方的悉数价款和出售产品收到对方的悉数价款为计税根据。
提示: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出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认核定征收的计税根据。由于增值税归于价外税,一搬纳税人企业帐载出售收入是不含税的,进货金额也是不含税的。对核定征收时不该硬性参加税金。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假如出售收入与购进金额是含税的也不要硬性减除税金。
(以上了解是与财行处主管该税种的威望人员讨论后作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