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2:09【内容提要】: 恩格斯从前说过:“在整个古代,婚姻的订立都是由爸爸妈妈包揽,当事人则安心依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配偶之爱,并不是片面的喜好,而是客观的责任,不是婚姻的根底,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无论是我国古代仍是西方的封建时期,婚姻自由都被一种家长权所操控,作为成婚两边的当事人关于在是否成婚或许离婚的自由选择上,都遭到很大的约束。 跟着现代关于婚姻自由权力的讨论,关于婚姻自主权的讨论也开端浮出水面。因为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控制的特色所决议,我国的婚姻自由遭到更大的约束,在婚姻自主权的发生和开展上,都现已落后与西方国家,因而关于婚姻自主权的讨论和研讨都极端地急迫。
【关键词】:婚姻自主权 自由权 人身权 人格权
【正 文】:
在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控制里,宗法思维一向占有着控制位置,由而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观念,根本上归纳了我国封建社会婚姻体系的特色。在这样的准则之下,“爸爸妈妈之命,媒妁之言”的做法覆盖了整个成婚离婚的行使理念。例如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揽婚姻供给了礼制上的依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令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则。《唐律疏议》?户婚规则以爸爸妈妈和其他法定长辈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类似的在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罗马法规则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亲有必要出于家父之命,不然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规则了不同的成婚方法,依哪一种方法成婚都有必要以家长的毅力为搬运。日耳曼法规则成婚有必要获得爸爸妈妈、监护人的赞同,在这样的法令情绪之下,无论是在离婚仍是成婚的权力行使上,作为当事人的男女两边在成婚离婚问题上都很罕见自主权,这样的年代根本能够被看作是缺少自主权的年代。这个阶段假如被称之为主婚权年代,那么就呈现了于之相对应的婚姻自主权年代。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呢,研讨这样的一个问题,又将发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这便是本文所力求处理的问题。
所谓的婚姻自主权便是相关于主婚权年代而言,已然它是一种自主权,那么就代表享有这种权力的公民,能够独登时依托自己的毅力来行使这一权力,由此,公民能够依据自己的毅力自主决议自己婚姻状况,不受别人不合法干与。由此可知,这是一项归于现实层面的权力,即男女两边契合法定条件即可具有成婚和离婚的请求权,是人作为主体而得以行使的一种权力。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力,公民能够不受约束和干与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即成婚须男女两边自己彻底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干与,只需两边当事人建立了爱情,自愿安排家庭,契合婚姻法有关规则,就可挂号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位置、个人资格、工作、产业等差其他约束和影响。现在关于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和性质仍旧有着许多的争辩,许多人以为婚姻自主权便是婚姻自由权,也有许多学者以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以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接下来本文就针对这三种不同的观念打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