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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3:29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根据法令规则的程序和同意权限同意,并依法给予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农人补偿后,将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差异主要是:行政征收获得的是产业一切权,而行政征用获得的是产业运用权。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令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令关系主体两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一切者,即农人团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作土地一切权搬运。
国家团体土地征用应遵从的准则包含:
1、非常爱惜,合理运用土地和实在维护犁地的准则。
2、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准则。
3、妥善安顿被征地单位和农人的准则。
4、谁运用土地谁补偿的准则。
我国征用团体土地的补偿规模和规范包含:
1、土地补偿费。 
2、 安顿补偿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一切方式包含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一切制,二是土地的乡村团体一切制。我国乡村土地征用是发作在国家与乡村团体之间一切权的搬运,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令的规则,在给予了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土地转变为国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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