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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0:38
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则,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议,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关于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的当场收缴罚款,即在遥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区域发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够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款。这儿的当场收缴罚款,其在决议程序上适用的是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或许一般程序,这就与前面第四十七条规则的当场收缴罚款在适用的决议程序上有所不同。
第四十七条规则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议程序有必要是简易程序,即有必要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处分决议的情况下;而第四十八条规则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议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还包含一般程序。
这是由于,第四十八条规则的当场收缴罚款,其起点在于便利遥远、水上、交通不便这些特别区域的当事人,而不是像第四十七条规则的那样,从罚款的数额、过后是否能履行等方面考虑,这样行政机关在查办发作于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发作的违法行为时,如作出的罚款决议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依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就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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