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级别管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1:22
涉外离婚的时分,很多人对关于国内法院的统辖常识想要做了解,由于涉外离婚中的一方肯定是外国人,中国人关于外国人是没有统辖权。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介绍的涉外离婚级别统辖规则常识,欢迎阅读。
涉外离婚级别统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许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七条 现已离婚的中国公民,两边均久居国外,仅就国内产业切割提申述讼的,由首要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统辖权: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述。
4.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假如要处理涉外离婚诉讼,又不懂得相关常识,在听讼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问询即可取得专业定见。
涉外离婚级别统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许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七条 现已离婚的中国公民,两边均久居国外,仅就国内产业切割提申述讼的,由首要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统辖权: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述。
4.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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