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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3:19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一切权归属的规则及解读
《土地处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我国的土地一切权主体只要两个,即国家和农人团体。关于二者别离享有的土地一切权《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则。土地一切权存在争议时则可参照《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十八条处理。)
一、相关依据
1.《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2条下列土地归于全民一切即国家一切: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归于团体一切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乡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团体一切的土地;
(六)因国家安排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人成建制地团体搬迁后不再运用的原归于搬迁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
2.《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1995年3月11日〔1995〕疆土[籍]字第26号2010年12月3日修订)
第二章国家土地一切权
第3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4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则,凡其时没有将土地一切权分给农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施行1962年《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法令批改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人团体范围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5条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6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运用权,土地一切权仍属国家。
第7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土改时已分配给农人一切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側未经征收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8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公路两側维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收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9条国有电力、通讯设备用地归于国家一切。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未处理征收手续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对电力通讯运营单位可确认为他項权力。
第10条戎行接纳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赞同征收、划拨的军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11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前史最高洪水位或许规划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一切权分配給农人,国家未征收,且迄今仍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外,归于国家一切。
第12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处理的水库、途径等水利工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水利工程处理和维护范围内未经征收的农人团体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13条国家建设对农人团体悉数进行移民安顿并调剂土地后,搬迁农人团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一切。但移民后原团体仍持续运用的团体一切土地,国家未进行征收的,其一切权不变。
第14条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人团体建制被吊销或其人口悉数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一切。持续运用原有土地的原农人团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15条全民一切制单位和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吞并农人团体企业的,处理有关手续后,被吞并的原农人团体企业运用的团体一切土地转为国家一切。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批阅程序和补偿规范运用的非本乡(镇)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转为国家一切。
第16条1962年9月《六十条》发布曾经,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和团体一切制的华裔农场运用的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人团体的,归于国家一切。
《六十条》发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发布时止,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运用的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国家一切:
1.签订过土地搬运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运用的;
3.进行过必定补偿或安顿劳动力的;
4.承受农人团体奉送的;
5.已购买原团体一切的建筑物的;
6.农人团体一切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一切制或许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处理法》开端施行时止,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违反规则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则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运用的,确认为国家一切。
凡属上述状况以外未处理征地手续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具体状况,按其时规则补办征地手续,或交还农人团体。1987年《土地处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人团体土地,有必要依法处理后,再确认土地一切权。
第17条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处理、阻止乱占耕地的告诉》发布之前,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租赁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则处理后,能够康复播种的,交还农人团体播种,一切权仍归于农人团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赁时的规则,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一切。凡己经依照有关规则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议确认一切权和运用权。
第18条土地一切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的,归于国家一切。
第三章 团体土地一切权
第19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人并领发了土地一切证的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施行《六十条》时确认为团体一切的土地,属农人团体一切。依照第二章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在外。
第20条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现在该村农人团体实际运用的本团体土地一切权界限确认一切权。
依据《六十条》确认的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由于下列原因发作改变的,按改变后的现状确认团体土地一切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兼并或切割等处理体系的改变引起土地一切权改变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团体兴办企事业或许自然灾害等庳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根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化等原因从头划定土地一切权界限的。行政区划变化未触及土地权属改变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21条农人团体接连运用其他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运用者一切;接连运用不满20年,或许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一切者曾向现运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偿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具体状况确认土地一切权。
第22条乡(镇)或村在团体一切的土地上建筑并处理的路途、水利设备用地,别离归于乡(錤)或村农人团体一切。
第23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运用的团体土地,《六十条》发布曾经运用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六十条》发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发布时止运用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赁);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赞同或赞同,并进行了恰当的土地调整或许经过必定补偿的;
3.经过购买房子取得的;
4.原团体企事业单位体系经赞同改变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处理法》开端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则运用的团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则清查处理后,乡(镇)、村团体单位持续运用的,可确认为该乡(镇)或村团体一切。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选用上述以外的方法占用的团体土地,或虽选用上述方法,但现在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旷费、搁置等,应将其悉数或部分土地交复原村或乡农人团体,或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处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认一切权。
第24条乡(镇)企业运用本乡(镇)、村团体一切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则进行补偿和安顿的,土地一切权转为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经依法赞同的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别离归于乡(镇)、村农人团体一切。
第25条农人团体经依法赞同以土地运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行联营企业的,或许农人团体经依法赞同以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运用权作价入股,举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团体土地一切权不变。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人长期运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怎么确认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年8月17日〔1997〕行他字第17号)
依据《宪法》、《土地处理法》关于土地一切权规则的根本精力,对土地一切权有争议,但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属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应依照(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三条第(三)項的规则,并参照原国家土地处理局确认土地一切权运用权的有关规则确认土地一切权。
此外,考虑到该案的争议土地系农人长期运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特殊状况,主张你院向政府提出司法主张,即:假如国家运用该争议地,应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则给予恰当补偿。
二、了解与适用
我疆土地的一切权主体只要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人团体。这两个主体都能够依法占有其一切的土地,并能够运用和处置该土地,还能够享有该片土地上发生的收益。
[农人可不能够生意其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我国的《宪法》第10条第4款以及《土地处理法》第2条笫3款都清晰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法生意土地。农人尽管能够在宅基地上建筑住所并用于寓居,也能够在自留地、自留山上进行运营并将所取得的产品归其个人一切,但该农人关于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运用权,不享有一切权,由于其一切权归于农人团体享有。所以,即便是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农人也不能够私行生意。
[带地入社土地的权属性质怎么确认?]
依据(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2月31日,疆土资厅函〔2002〕437号),依照《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法令批改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一切”的规则,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不管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认为团体一切。
(来历:《土地案子办案高效手册》法制出版社,2012.7 本书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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