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22:08案 由:"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胶葛
胜 诉 方:原告:林小郎。
代 理 机 构: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败 诉 方:被告:王魁良
宋秋发
代 理 机 构: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
案 情:原告为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经查询台州市椒江王桥塑料薄膜厂未经原告答应私行施行了该专利。该厂出产的良友牌Ly—928型无框镜片锯槽机的结构现已覆盖了原告专利权要求的悉数技能特征,彻底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规模。宋秋发运营的临海市腾飞眼镜设备商行长时间参加侵权产品的出售。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出产的专利产品形成冲击,出售量急剧下滑,原告因而蒙受了巨额丢失。因为台州市椒江王桥塑料薄膜厂已刊出,故改变被告为其职责人王魁良承当本案的侵权职责。要求本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丢失。
审 理 结 果:王魁良补偿林小郎经济丢失人民币35万元,宋秋发当即中止出售落入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规模的产品。
点 评: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子。实用新型请求费用低,授权快,但对署理组织编撰技巧要求高。本案中,杭诚所专利署理人在专利编撰过程中很好的划定了专利权保护规模,保证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在随后的诉讼中运用丰厚的专业知识和超卓的诉讼技巧,快速的阻挠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赢回了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