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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财产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0:29

[案情]1996年7月,王丽(女)同张勇(男)在上海某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后无子女。两边成婚挂号前,张勇曾购买产权房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8月,张勇由于一次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王丽以为其同张勇现已成婚8年,该房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不该悉数列入遗产规模,张勇爸爸妈妈以为这套房子是张勇个人产业,遂要求承继房子。由于王丽同张勇爸爸妈妈对遗产切割有争议又无法洽谈处理,张勇爸爸妈妈于2004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切割张勇遗产。
[审判]张勇名下的房子为张勇个人产业,其身后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承继权,该房子依法由张勇妻子王丽及张勇爸爸妈妈一起共有
[点评]本案首要触及婚前产业不因成婚时刻的连续而转化成为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1)一方的婚前产业;(2)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妻一方的产业;(4)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产业。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9条规则:“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产业遵从的是有约好从约好,无约好从法定。因而,除两边还有约好外,一方婚姻前产业不因成婚时刻连续而主动转化成夫妻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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