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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3:06
发布部分: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省的出资环境,以利于外商出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协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出产运营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依法保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出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出资企业在赞同的合同、规章范围内,有出产运营的自主决议方案权。发起外商直接运营处理外商出资企业,中方应支撑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与他们正常的事务活动。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最高权利组织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坚持相对安稳。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与总经理的正常作业,发现问题应当经过董事会处理。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组织设置、人员编制和薪酬方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企业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处理制度。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招聘、招聘、辞退和开除员工。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出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挠的,应经当地劳作人事部分判决;经判决无效,答应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作业,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接连核算。
第六条  除国家统一处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出资企业有权对自己出产运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
第七条  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出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联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托故刁难与搅扰外商出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处理活动,两边应相互支撑,相互尊重,共同发展。
第八条  中方股东的主管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负有服务、辅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责任是:(一)保护企业运营处理自主权,为企业供给有用的服务。(二)协助外商出资企业处理筹建、出产和运营过程中遇届时困难,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以求妥善处理。(三)辅导外商出资企业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履行合同。担任处理中外两边在协作同事中发作的有关问题。(四)协助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国家和省规则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薪酬,按国家规则搞好技术职称的鉴定和申报作业。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除按我国法令、国家和省明文规则或赞同应交纳的税、费外,任何部分不得向外商出资企业分摊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赞同的收费和分摊,外商出资企业能够拒交,并可向各级政府反映或依法申述。
第十条  除国家规则的处理部分有权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处理、环保、劳作安全等方面的查看外,其他任何方式的查看必须经企业地点地政府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出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缺乏部分由各级物资部分及职业归口主管部分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给。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员工的实得薪酬,应履行国家拟定的“不低于地点区域同职业条件附近的国营企业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与。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请求调剂;也可在必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分赞同,并报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存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归纳补偿方法处理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分在确保完结国家出口方案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产品经过有运营权的外贸公司,托付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方协作者对外出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当地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专项组织,首要用作处理该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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