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3:50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留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目标限于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这儿的妇女儿童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所以与行为人无任何联系的,也可所以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所以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所以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目标。
2?行为人施行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要害所在。所谓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此处应留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本钱罪。一起施行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施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反被拐卖者的毅力为必要条件,即便妇女、儿童乐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本钱罪。
3?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意图既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违法差异的要害。如根据收养意图诱骗儿童的,应定诱骗儿童罪;为勒索资产劫持妇女、儿童的,应定劫持罪;不以出卖为意图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定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别的,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经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而讨取资产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意图而不构本钱罪。
4?拐卖妇女、儿童进程中有下列景象的,归于本罪的加剧情节,不实施数罪并罚:(1)淫被拐卖的妇女的;(2)诱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诱骗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淫的;(3)形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的;(4)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但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抵挡等原因成心将其杀戮、损伤的,应当以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与本罪实施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