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25
在稳妥理赔中怎么看待《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对事端当事人和稳妥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在稳妥理赔中是必不行少的依据资料。因其特别的方位,稳妥人构成了一种思想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依据来对待。这样,给稳妥企业留下巨大的依据危险和经营危险。鉴于此,笔者以为,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依据予以采信,以防备危险。要阐明这一点,咱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构成的几个要素及对其进行检查的必要性。一、事端当事人的片面心态对职责确定书的影响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调停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实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端处理过程中,事端处理机关尽管具有必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停效能弱于司法调停,不具有法令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停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稳妥人的诉讼本钱又会相应加大。比方,关于伤残者或其家族的精力危害补偿恳求,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而依据《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则:因稳妥事端引起的任何有关精力危害补偿,稳妥人不担任补偿。因为《条款》和有关法令在危害补偿方面的不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被稳妥人挑选行政调停。可是行政调停之路并非没危险。因为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气的搅扰等要素的影响,法令法规的适用受到了应战。调停时伤残者或其家族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端中所负职责的轻重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法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恳求,而是经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钳制手法来强逼车方满意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防止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本钱添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赶快处理事端补偿胶葛,依据以上考虑被稳妥人往往被逼作出退让。承当比应负职责更重的危害补偿金,这是十分遍及的现实。另一方面,在稳妥补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因而,在被稳妥人支交给第三者的补偿额必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当职责轻,取得的稳妥补偿少;职责重,取得的稳妥补偿多;稳妥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当不合理的更重的事端职责,在补偿中处于晦气方位,这也是不争的现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而,关于稳妥车辆与未稳妥车辆、行人之间形成的交通事端,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职责险的情况下,选用《方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则的景象,或经过其它途径,驾驶员自动包办起事端的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为在今后的稳妥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当的丢失奠定好依据根底,这类景象也是层出不穷。二、职责确定主体对职责确定书的影响客观上说,《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是职责确定人依据现场查勘资料运用有关法令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所应承当的职责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资料比较,应该说具有不行比较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悉数内容。它能否反映事端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要素的限制: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才能收集到全面足够的现场资料,能否由外至内,沙里淘金,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端本来面目的客观资料;其次是法令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资料与有关法令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要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终是确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令文书或行政文书不只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而,归纳考虑以上要素它不行防止地受主、客观要素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必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能够毫不夸大地阐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作了交通事端,确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一起为了有利于其本身更方便地进行危害补偿的调停作业,在区分职责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作歪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