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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3:05

正确界定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欺诈罪的客体来调查,合同欺诈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之第八节“打乱商场次序罪”中,合同欺诈罪不只侵略别人产业所有权,并且侵略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损坏了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因而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有必要存在于合同欺诈罪客体的范围内,可以表现必定的商场次序,不然,便与刑法的立法主旨不符,而大凡与这种社会联系或法令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在该罪“合同”之列。
因而,只需行为人利用了可以表现商场经济次序,躲避各种商场买卖行为的合同进行欺诈,那么,该合同就满意了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欺诈行为就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关于以保护正常的商场次序为主旨的现行《合同法》所规则的合同,咱们以为应作为确认合同欺诈罪中“合同”的重要参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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