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4:19
违约职责与缔约差错职责比较,其不同之处在于,违约职责是以合同的有用建立为根底的。在合同建立前,因差错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违约职责恳求损 害补偿,而需依缔约差错职责恳求补偿,所以违约职责救助的是合同的实行利益,而缔约差错职责救助的是法令必定的信任利益。
原告肖某系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8社乡民。2002年因建筑渝怀铁路需征用拆迁原告房子,武隆县渝怀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将在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4社建筑的统建楼甲单元4楼1号房子一套作为补偿分配给原告肖某,该房子处理的是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证。
2003年2月25日,肖某(协议甲方)与被告王某(协议乙方)签定《房子转让协议书》约好:“甲方将甲单元四层壹号一套砖混结构住宅转让给乙方,并达到如下协议:房子转让(卖)费:单独造价460.00元/平方米,人民币68950.00元,一起有必要向乙方供给购房所必备的二证:即《房子产权全部证》和《国有土地运用证》。依据两边洽谈,甲方有必要供给处理该房子过户时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帮忙乙方处理有关该房子过户所需的全部手续。”同年被告入住该房子。
2008年7月24日,原告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前述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由王某交还房子,法院判定承认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2009年3月18日,肖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王某当即交还房子并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则向法院提起反诉,恳求判令被反诉人肖某返还购房款68950元,并承当由此导致的缔约差错职责208878.80元。另经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争议房子在2009年3月18日的市值为194860.90元。
缔约差错职责,是指合同建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吊销所具有的差错所承当的职责。
缔约差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有四:榜首,当事人违背先合同职责,这儿的先合同职责指要约收效后、合同建立前,缔约两边在商量过程中发作的阐明、奉告、留意等职责;第二,片面有差错,此所谓差错,乃是指一方关于合同的不建立、无效或许被吊销存在差错,也即具有可归责性;第三,对方受有丢失,这儿所谓的丢失,通常是指信任利益的丢失,即在信任合同有用存在而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所遭受的丢失;第四,负有先合同职责一方片面上的差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丢失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由于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而被依法承认无效,原告肖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子不具备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王某签定房子转让协议,违背了先合同职责,并且片面存在差错。因而,王某在与肖某签定房子买卖协议到协议被承认无效的过程中存在信任利益丢失;并且,肖某的差错和王某的信任利益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形成协议无效的首要原因,由此,肖某应对其形成的丢失承当首要职责,而被告王某在签定协议时没有尽到相应的留意职责,应对协议无效这一结果承当非必须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本案原告肖某应承当的职责为按房子现有的市值194860.90元减去已付购房款,这部分便是信任利益丢失(即194860.90元B68950元=125910.90元)。
原告肖某系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8社乡民。2002年因建筑渝怀铁路需征用拆迁原告房子,武隆县渝怀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将在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4社建筑的统建楼甲单元4楼1号房子一套作为补偿分配给原告肖某,该房子处理的是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证。
2003年2月25日,肖某(协议甲方)与被告王某(协议乙方)签定《房子转让协议书》约好:“甲方将甲单元四层壹号一套砖混结构住宅转让给乙方,并达到如下协议:房子转让(卖)费:单独造价460.00元/平方米,人民币68950.00元,一起有必要向乙方供给购房所必备的二证:即《房子产权全部证》和《国有土地运用证》。依据两边洽谈,甲方有必要供给处理该房子过户时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帮忙乙方处理有关该房子过户所需的全部手续。”同年被告入住该房子。
2008年7月24日,原告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前述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由王某交还房子,法院判定承认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2009年3月18日,肖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王某当即交还房子并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则向法院提起反诉,恳求判令被反诉人肖某返还购房款68950元,并承当由此导致的缔约差错职责208878.80元。另经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争议房子在2009年3月18日的市值为194860.90元。
缔约差错职责,是指合同建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吊销所具有的差错所承当的职责。
缔约差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有四:榜首,当事人违背先合同职责,这儿的先合同职责指要约收效后、合同建立前,缔约两边在商量过程中发作的阐明、奉告、留意等职责;第二,片面有差错,此所谓差错,乃是指一方关于合同的不建立、无效或许被吊销存在差错,也即具有可归责性;第三,对方受有丢失,这儿所谓的丢失,通常是指信任利益的丢失,即在信任合同有用存在而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所遭受的丢失;第四,负有先合同职责一方片面上的差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丢失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由于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而被依法承认无效,原告肖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子不具备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王某签定房子转让协议,违背了先合同职责,并且片面存在差错。因而,王某在与肖某签定房子买卖协议到协议被承认无效的过程中存在信任利益丢失;并且,肖某的差错和王某的信任利益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形成协议无效的首要原因,由此,肖某应对其形成的丢失承当首要职责,而被告王某在签定协议时没有尽到相应的留意职责,应对协议无效这一结果承当非必须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本案原告肖某应承当的职责为按房子现有的市值194860.90元减去已付购房款,这部分便是信任利益丢失(即194860.90元B68950元=12591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