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8:1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若干规则》的告诉
公通字〔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标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作业,
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证办案作业顺利进行,公安部拟定了《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若干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践,仔细贯彻落实。
各地实行状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标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作业,
保证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
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是指违法违法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许运用的与案子无关的资产。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应当严厉依法标准处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贪婪、移用、互换、
损毁或许违反规则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关于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应当按照规则采纳保密办法。
第四条 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当即对其进行安全查看,
对其随身携带的资产进行检查和鉴别。经检查,与案子无关的,
按照本规则处理;归于涉案资产的,依法予以扣押;
的确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分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资产,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法律安全的以外,
应当奉告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
告诉家族领回或许有碍侦办的;
(二)无法告诉涉案人员家族或许其他受托付人的;
(三)涉案人员回绝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托付人回绝代领或许未到公安机关收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景象。
前款第(一)项规则中,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
应当及时告诉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资产。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资产处理人员,
担任涉案人员随身资产的保管、移送、返还等作业;
禁止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专门台账,
对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逐个编号挂号,写明随身资产的称号、
编号、数量、特征等,并载明案由、来历、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接纳、
收取时刻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树立电子台账,进行实时、动态、
信息化处理。
第八条 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收取自己随身资产的,
应当出具书面托付定见。
公安机关应当告诉受托付人凭有用身份证件收取有关资产。
受托付人收取资产时,应当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签名。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专门用于寄存涉案人员随身
资产的寄存柜,寄存柜应当加有锁具。具备条件的,
能够装备暗码式寄存柜或许指纹认证式寄存柜。
对寄存柜应当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除因作业需要外,
任何人不得私行敞开。
第十条 关于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应当会同涉案人员查点清楚,
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中挂号,由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签名承认,
将有关资产放入寄存柜保管。
关于已告诉涉案人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的随身资产,
在受托付人前来收取前,应当先将有关资产挂号保管。
选用带锁具寄存柜的,钥匙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一致保管;
选用暗码式寄存柜的,暗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关于代为保管的贵重物品或许其他价值较高的随身资产,
应当放入保存袋(箱)密封后,由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在密封袋(箱)上签名后,
放入寄存柜中保存。
关于代为保管的车辆或许无法入柜寄存的大件物品,
应当张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十二条 对容易腐烂、蜕变及其他不宜长时间保存的随身资产,
涉案人员的确无法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及时领回的,
公安机关应当主张涉案人员托付变卖、拍卖。
涉案人员书面托付公安机关变卖、拍卖的,
能够在摄影或许录像后托付有关部分变卖、拍卖,变卖、
拍卖托付书、
相关收据凭据以及所得价款放入寄存柜中保存或许交涉案人员托付的
人员领回。涉案人员不同意托付的,
应当责令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注明状况并签名。
第十三条 涉案人员脱离公安机关时,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的状况下,敞开寄存柜,
或许由涉案人员凭暗码或许自己指纹敞开寄存柜,
一起对资产查点清楚,并分别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签名后,
交涉案人员领回。
运用暗码式寄存柜或许指纹认证式寄存柜的,
遇有暗码丢掉或许指纹认证失利等特殊状况,无法敞开寄存柜时,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状况下敞开寄存柜,
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注明状况,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签名。
第十四条 涉案人员被移送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分或许看守所、
拘留所、强制阻隔戒毒所、
收留教育所等公安机关处理的拘押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实行
场所时,应当将资产同时移送有关部分或许场所。
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分或许监管场所应当接纳移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
物,而且处理移送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保管作业归入法律监督和法律质量
考评规模,
定时或许不定时安排有关部分对各办案部分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
资产进行核对,发现违法采纳办法或许保管不妥的,
应当责令有关部分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担任人以及案子审阅部分、审阅人员在批阅、审阅案子时,
发现对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处置、保管违法或许不妥的,
应当责令有关部分当即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关于不严厉实行保管责任,贪婪、移用、互换、
损毁或许违反规则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的有关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形成涉案人员财产损失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并责令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承当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
用。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公通字〔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标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作业,
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证办案作业顺利进行,公安部拟定了《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若干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践,仔细贯彻落实。
各地实行状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标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作业,
保证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
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是指违法违法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许运用的与案子无关的资产。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应当严厉依法标准处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贪婪、移用、互换、
损毁或许违反规则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关于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应当按照规则采纳保密办法。
第四条 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当即对其进行安全查看,
对其随身携带的资产进行检查和鉴别。经检查,与案子无关的,
按照本规则处理;归于涉案资产的,依法予以扣押;
的确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分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资产,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法律安全的以外,
应当奉告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
告诉家族领回或许有碍侦办的;
(二)无法告诉涉案人员家族或许其他受托付人的;
(三)涉案人员回绝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托付人回绝代领或许未到公安机关收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景象。
前款第(一)项规则中,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
应当及时告诉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资产。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资产处理人员,
担任涉案人员随身资产的保管、移送、返还等作业;
禁止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资产。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专门台账,
对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逐个编号挂号,写明随身资产的称号、
编号、数量、特征等,并载明案由、来历、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接纳、
收取时刻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树立电子台账,进行实时、动态、
信息化处理。
第八条 涉案人员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收取自己随身资产的,
应当出具书面托付定见。
公安机关应当告诉受托付人凭有用身份证件收取有关资产。
受托付人收取资产时,应当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签名。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专门用于寄存涉案人员随身
资产的寄存柜,寄存柜应当加有锁具。具备条件的,
能够装备暗码式寄存柜或许指纹认证式寄存柜。
对寄存柜应当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除因作业需要外,
任何人不得私行敞开。
第十条 关于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应当会同涉案人员查点清楚,
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中挂号,由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签名承认,
将有关资产放入寄存柜保管。
关于已告诉涉案人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领回的随身资产,
在受托付人前来收取前,应当先将有关资产挂号保管。
选用带锁具寄存柜的,钥匙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一致保管;
选用暗码式寄存柜的,暗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关于代为保管的贵重物品或许其他价值较高的随身资产,
应当放入保存袋(箱)密封后,由办案人员、
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在密封袋(箱)上签名后,
放入寄存柜中保存。
关于代为保管的车辆或许无法入柜寄存的大件物品,
应当张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十二条 对容易腐烂、蜕变及其他不宜长时间保存的随身资产,
涉案人员的确无法托付家族或许其他人员及时领回的,
公安机关应当主张涉案人员托付变卖、拍卖。
涉案人员书面托付公安机关变卖、拍卖的,
能够在摄影或许录像后托付有关部分变卖、拍卖,变卖、
拍卖托付书、
相关收据凭据以及所得价款放入寄存柜中保存或许交涉案人员托付的
人员领回。涉案人员不同意托付的,
应当责令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注明状况并签名。
第十三条 涉案人员脱离公安机关时,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的状况下,敞开寄存柜,
或许由涉案人员凭暗码或许自己指纹敞开寄存柜,
一起对资产查点清楚,并分别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签名后,
交涉案人员领回。
运用暗码式寄存柜或许指纹认证式寄存柜的,
遇有暗码丢掉或许指纹认证失利等特殊状况,无法敞开寄存柜时,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状况下敞开寄存柜,
并在随身资产专门台账上注明状况,
由随身资产处理人员和涉案人员一起签名。
第十四条 涉案人员被移送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分或许看守所、
拘留所、强制阻隔戒毒所、
收留教育所等公安机关处理的拘押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实行
场所时,应当将资产同时移送有关部分或许场所。
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分或许监管场所应当接纳移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
物,而且处理移送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保管作业归入法律监督和法律质量
考评规模,
定时或许不定时安排有关部分对各办案部分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
资产进行核对,发现违法采纳办法或许保管不妥的,
应当责令有关部分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担任人以及案子审阅部分、审阅人员在批阅、审阅案子时,
发现对涉案人员随身资产处置、保管违法或许不妥的,
应当责令有关部分当即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关于不严厉实行保管责任,贪婪、移用、互换、
损毁或许违反规则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资产的有关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形成涉案人员财产损失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并责令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承当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
用。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