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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房屋应交哪些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9:17

一、营业税 
个人出售房子适用营业税税目为出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交税人出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所缺乏2年易手买卖的,出售时按其获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一般住所超越2年(含2年)易手买卖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一般住所超越2年(含2年)易手买卖的,出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所以获得的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时刻作为其购买房子的时刻。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一起满意以下条件的一般住所,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1、住所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子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实践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所均匀买卖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根据:以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专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获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现自有住所房产证挂号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爱人名义或产权人夫妻两边名义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所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够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造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所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则,悉数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别人名义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所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根据为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交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价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则:对交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履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进寓居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所,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寓居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寓居满三年未满五年的,折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寓居未满三年的,按规则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对居民个人具有的一般住所,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出售住所、按“产权搬运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1、计税根据:城市保护建造税,以交税人实践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根据。 
2、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如下: 
交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交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交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六、教育费附加 
以实践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根据,附加率为3% 
七、当地教育附加 
以实践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根据,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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