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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及免责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23:50
  所谓高度风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根民法通则的规则据,高度风险作业包含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性。
  相关法令《侵权职责法》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作核事端形成别人危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战役等景象或许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职责。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形成别人危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职责。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许运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风险物形成别人危害的,占有人或许运用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或许不可抗力形成的,不承当职责。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有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占有人或许运用人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发掘活动或许运用高速轨迹运输工具形成别人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或许不可抗力形成的,不承当职责。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能够减轻经营者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丢失、扔掉高度风险物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所有人承当侵权职责。所有人将高度风险物交由别人办理的,由办理人承当侵权职责;所有人有差错的,与办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风险物形成别人危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当侵权职责。所有人、办理人不能证明对避免别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留意职责的,与非法占有人承当连带职责。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风险活动区域或许高度风险物寄存区域遭到危害,办理人现已采纳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许不承当职责。
  第七十七条 承当高度风险职责,法令规则补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则。
  免责事由
  关于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则,只要一个免责条件,即危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成心形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了四个因高压电形成别人人身危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法自杀、自伤;
  三是受害人偷盗电能,偷盗、损坏电力设施或许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端;
  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令、行政法规所制止的行为。
  此规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则并不相悖。农药办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则“违背本条例规则,形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端或许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并未另行规则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办理规则》、《爆破物品办理条例》、《放射事端办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办理办法》、《爆破风险场所安全规则》、《化学风险物品安全办理条例》等法规相同未另行规则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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