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0:27
中国公民请求人民法院供认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事进行公证、认证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书在国内运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断定裁决供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在国外运用:
(一)若寓居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或其它证明资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涉,但不干涉不等于供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寓居国获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该断定的供认。该断定经裁决供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时,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的真伪不能断定,要求当事人对该断定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公平、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书可通过寓居国公证组织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寓居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意图是为断定书的真伪供给证明,不触及对其内容的供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身回国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可托付别人署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托付书处理公证或认证。受理托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身请求。
五、当事人或其署理人请求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的裁决供认,有必要供给:
(一)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请求人是离婚断定的原告,作出断定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断定书中未指明断定已收效或收效时刻的,作出断定的外国法院出具的断定已收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处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组织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收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决供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收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不予供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断定,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中夫妻产业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等方面断定供认履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则。
原规则与上述规则不一致的,按此规则处理。上述规则以外的状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书在国内运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断定裁决供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在国外运用:
(一)若寓居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或其它证明资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涉,但不干涉不等于供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寓居国获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断定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该断定的供认。该断定经裁决供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时,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的真伪不能断定,要求当事人对该断定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公平、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书可通过寓居国公证组织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寓居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意图是为断定书的真伪供给证明,不触及对其内容的供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身回国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的离婚断定,可托付别人署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托付书处理公证或认证。受理托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身请求。
五、当事人或其署理人请求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的裁决供认,有必要供给:
(一)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请求人是离婚断定的原告,作出断定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断定书中未指明断定已收效或收效时刻的,作出断定的外国法院出具的断定已收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处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组织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收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决供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书收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不予供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断定,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断定中夫妻产业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等方面断定供认履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则。
原规则与上述规则不一致的,按此规则处理。上述规则以外的状况,请逐案报请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