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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3:15
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位置,其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为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请求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能够看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体,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儿应当说到的是,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虽然是经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施行的,可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因为这些人员的详细法律行为是代表其地点的行政机关的毅力,而不是他个人的毅力。因而,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只能以该工作人员地点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直接作为被请求人。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在作出某个详细行政行为时,假如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处于行政复议被请求人的位置。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方法是多样的,有时也影响到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位置的确认。一般来讲,大都情况下行政机关都是独自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例如,某县土地管理局独家处理一件上地违法案子,并作出了处分;某市税务局以自己名义查办一同偷税案子,等等。这种情况下,独自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是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有些时分,也或许呈现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情见,例如,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一起查办某烟草违法行为,假如因而引起行政复议,则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作为一起作出详细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一起作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此外,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应当以该被授权的安排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对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以托付的行政机关的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假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吊销,一般来讲,就以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但详细而言又包含几种景象:
一是,行政机关被吊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此刻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二是,行政机关被吊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接收,此刻应当以接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三是,假如行政机关被吊销后,没有确认接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许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刻应当以吊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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