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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有什么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9:57
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您可能听人说过留置权人。那么,您知道留置权人有哪些权力吗?留置权人的职责又有哪些呢?如果您对此相同感到十分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一、留置权人的权力
留置权人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力,在其债务未受偿前,得拘留留置物,回绝全部返还恳求。这是留置权的根本效能。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令的维护,任何人不得损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遭到不法损害时,不管损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恳求权,得恳求法院维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力。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终充抵原债务。
3、对留置物必要的运用权
因为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运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留置物的,因而而给留置物所有人形成丢失的,由留置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在下列两种景象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运用权:
第一种景象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运用留置物。如为避免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必定的运用。可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运用的意图,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获得收益为意图,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运用而发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务。
第二景象为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经留置物所有人赞一起,留置权人当然也得运用留置物。于赞同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4、必要费用之返还恳求权
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因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开销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恳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行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开销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开销其时的客观规范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片面知道为规范。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王法的规则,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必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职责
留置权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三项:
1、留置物的保管职责
《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职责。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务人帮忙。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损害补偿。
2、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职责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职责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务虽未消除,但债务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一般来说,留置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一起,也需求实行相应的法令职责。如果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令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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