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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哪些程序应该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5:52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联系别人严重利益的,应当奉告该好坏联系人。请求人、好坏联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请求人、好坏联系人的定见。第47条规则:行政许可直接触及请求人与别人之间严重利益联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前,应当奉告请求人、好坏联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请求人、好坏联系人在被奉告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安排听证。
2、拆迁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联系别人严重利益的,应当奉告该好坏联系人。请求人、好坏联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请求人、好坏联系人的定见。第47条规则:行政许可直接触及请求人与别人之间严重利益联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前,应当奉告请求人、好坏联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请求人、好坏联系人在被奉告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安排听证。
3、行政判决前的听证程序
《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第七条规则: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份额较高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判决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范、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
4、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程序
《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第十八条规则: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约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根据、程序、补偿安顿规范的测算根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未经行政判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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