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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2:37
咱们都知道,假如有共有房产出售,需取得房产共有人的赞同,可是假如房子现已卖给第三人,那么共有人能够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房产么?
房产共有人能够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吗
一般能够,但假如第三人为好心取得,则或许无权。为了更好了解,以一个事例为例:
【事例】王某和张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一起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挂号在王某名下,后因爱情不好预备离婚,但二人一起产业没有切割,此刻王某与毫不知情的李某签订合同并处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后张某在与王某进行离婚产业切割时发现此事,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该房子买卖行为无效。
房产共有人vs好心第三人
剖析阐明:咱们看到在这个事例中触及到了《物权法》中的一起共有产业的处置准则以及不动产好心取得准则。
一、共有产业的转让
依据《物权法》规则,处置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严重补葺的,应当经整体一起共有人赞同。在事例中王某转让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时未经张某赞同,因而归于无权处置,根据此张某能够建议转让行为无效。可是,房子现已买卖给李某,张某能够取回吗?这儿就要了解不动产好心取得准则。
二、关于好心第三人
首要咱们要理解一个概念:好心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假如从无处置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契合法令规则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好心受让人却能够对立所有权人而不用返还房子。那么什么情况是归于法令所指的特别要件呢?
(1)受让方受让时为好心。浅显的讲便是受让时不知情,从事例中咱们得知作为第三人的李某在房子买卖过程中并不知道该房产归于王某及张某的共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假如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商场价位时,就有或许存在搬运产业的嫌疑。
(3)现已处理实践过户挂号。在事例中,咱们能够看到张某发现此事时,王某与李某现已处理完过户手续。
那么,假如遇到第三方现已实践好心取得房子所有权,房子共有人该怎么处理呢?
以本事例动身,张某能够根据一起共有权力建议房子转让行为无效,可是无法要求好心第三人即李某返还房子,而只能向王某索赔,李某终究取得房子所有权。
小贴士:作为房子一起所有人,张女士却无法要回共有房子这儿给一起出资的夫妻和准夫妻们也提了个醒,在进行房子产权挂号时最好两边一起挂号存案,以显现房子为夫妻一起产业,这样能够根绝夫妻一方歹意转让一起房产,形成另一方精力和产业的两层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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