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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9:54
勾结招标这种行为便是对自己的利益考虑,不会考虑自己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怎么样结果,勾结招标罪在什么状况下会构成违法呢,勾结招标罪在法院的判定书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勾结招标罪判定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64年5月3日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人。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决议拘捕,同年7月2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X,男,1967年10月1日出世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中专文化,农人,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52号1区24栋107室。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解人廖志华,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尧某,男,1972年3月10日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人。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世,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容许,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人。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通招标罪,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容许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解人xxx,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男,1967年2月23日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人。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9月6日出世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犯勾结招标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丁某、梁X及其辩解人xxx、尧某、范某、李某及其辩解人xxx、万某、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标买卖中心进行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花钱一同挂靠九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范某花钱共挂靠十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李某花钱挂靠三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万某花钱挂靠二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吴某花钱挂靠一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丁某、梁X、尧某为获得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中标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一同洽谈,由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九家公司进行开标,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退出竞标,丁某、梁X、尧某以每家公司2万元作为补偿。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向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标买卖中心出具书面定见退出开标。2011年2月22日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中标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施工工程。丁某、梁X、尧某向范某、万某、李某、吴某付出合计32万元买标款。2011年2月25日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圩堤办理站与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签定标的额为479.75194万元的施工合同。
公诉机关据以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依据;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范某、万某、李某、吴某违背招招标办理法规,一同勾结招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勾结招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同,被告人尧某、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梁X,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其未参加洽谈,他是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其辩解人以为梁X违法情节细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体现,没有形成国家产业、团体产业和个人产业的丢失,应对梁X做出单处分金的判定。
被告人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以为李某情节细微,自动投案并退缴了赃物。被告人有悔罪体现,且系初犯、偶犯,主张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标买卖中心进行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合伙一同挂靠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范某挂靠十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李某挂靠三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万某挂靠二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被告人吴某挂靠一家公司报名参加招标,每家公司均汇款26万元作为确保金至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招标买卖中心。丁某、梁X、尧某为能中标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2011年2月14日(即开标的前一天)晚上,丁某、尧某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一同洽谈(梁X未参加则经过电话洽谈),最终一致赞同由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九家公司进行开标,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十六家公司退出竞标,丁某、梁X、尧某三人则付出每家公司2万元作为补偿。次日,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均未参加开标并书面陈述未参加开标的原因。2011年2月22日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中标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施工工程。中标后,丁某、梁X、尧某向范某、李某、万某、吴某付出合计了32万元买标款。2011年2月25日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圩堤办理站就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与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签定标的额为479.75194万元的施工合同。
另查明,2013年3月11日、3月22日、3月28日,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吴某、万某先后自动投案自首。同年3月19日被告梁X接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在规则时刻自动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照实告知了违法事实。同年3月22日,丁某被捕获。案发后,范某退缴赃物20万元,李某退缴赃物6万元;万某退缴赃物4万元;吴某退缴赃物2万元。
确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被告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依据有:
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临川区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端招标,他和尧某、梁X三人想把工程接下来,挂靠了九家公司参加招标。范某挂靠了十家公司参加招标,李某挂靠三家公司参加招标,万某挂靠两家公司,“样矮子”(吴某)挂靠一家公司参加招标。李某、“样矮子”在开标前一天下午约他到华晨宾馆谈谈河西堤招标的事。晚上他们又要他去抚州王府酒店谈,范某、万某等人也在。晚上十点他赶曩昔了。范某讲挂靠了十家公司,李某讲挂靠了三家公司,万某挂靠了两家公司,“样矮子”挂靠了一家公司。他们那些人总共挂靠了十六家公司参加河西堤招标。“样矮子”说预备以每张介绍信2万元给他们,他不赞同。他们就说让他做那个标,相同也要给每张介绍信2万元好处费,他不赞同。后尧某也曩昔谈,尧某也赞同了,并与梁X也谈好了,赞同给他们每张介绍信两万元,梁X也打电话给他,他也赞同。两边洽谈好,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退出竞赛,他们三人补偿每张介绍信两万元,中标后再给钱。最终他们挂靠的抚州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中标。之后梁X付出了范某20万元、吴某2万元、李某6万元、万某4万元。
2.梁X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尧某邀他同丁某合伙参加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丁某占4股,他和尧某各占3股,他赞同并给了尧某8万元出资款。丁某首要担任详细招招标的事宜,尧某担任记账,他担任管钱。谈好后他和尧某都拿了40多万给丁某,九家公司确保金合计230多万,不行由丁某融资,该工程2011年2月15日开标。2月14日晚10时许,丁某打电话叫他和尧某到梦湖宾馆碰头,说还有16家公司参加了招标,要他们付每家公司2万元合计32万元给对方,对方就退出竞标,他和尧某都赞同了。丁某就与范某、李某、“样矮子”联络赞同付出32万元。第二天开标那16家公司没有参加开标,他们挂靠的九家公司中有一家中标,中标价大约480万元。没几天范某、李某、“样矮子”和一男人到工地上来要十六家公司的好处费。他和丁某交给范某20万,李某4万,那个男人6万。之后他只给了“样矮子”18000元,扣除了其欠款2000元。
3.尧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份丁某向他姐尧萍借钱讲在做水利工程,邀他入伙,他资金不足就拉梁X一同做。其时约好,他和梁X各占三成,丁某占四成,丁某首要操作。他拿了八万元给丁某。丁某说挂靠了7家公司,中标后才知道丁挂靠了9家公司。他们挂靠的公司每家付出了八千元左右的费用,确保金都是挂靠公司帮助垫支的,他们付出一星期的利息。2011年2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丁某打电话叫他到抚州王府酒店去谈招标的作业,还有其他几个人是参加招标的范某、“样矮子”(吴某)、李某、万某等。吴某想做那个工程并容许给范某、李某、万某和他们挂靠的二十四家报名的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丁某说想做那个工程,他没定见,并打电话和梁X商议,梁X也容许了。丁某就和范某、李某、吴爱萍、万某四人洽谈好,给对方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开标后再付。中标一星期后梁X就给了32万元给他们四人。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中标价是4799751元,现根本竣工。
4.范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河东和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端招标,他挂靠了十家公司投了河西工程的标。在河西工程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丁某打电话叫他到王府酒店谈开标的作业。丁某和尧某要他们退出竞标,补偿他们一万元每家公司,吴某不赞同。最终丁某和尧某决议补偿每家公司2万元,在中标后付出,他们就都赞同了。丁某中标并开工后几天,梁X给了他20万元。
5.李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的时分,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端招标,他挂靠三家公司参加竞标,范某、吴某、万某三人也挂靠了公司参加竞标。他们四人发现丁某挂靠了七家公司参加竞标就约丁谈谈。开标的前一天下午他们和丁某在华辰宾馆没有谈妥。晚上又在王府酒店谈,其时说谁做那个工程就给其他竞标的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拿了好处费的公司自动退出竞标。最终丁某说做那个工程,并容许给他们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中标后再付出。之后他、范某、吴爱萍、万某没有参加竞标,丁某最终中标。一星期后梁X给了他6万元。
6.万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端招标,他挂靠江西降龙水利水电建造有限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参加招标。丁某叫他退出并容许补偿费用。过了一两天的晚上,丁某要他到抚州王府宾馆去谈补偿事宜,房间里边有很多人,最终丁某说工程由其和尧某、梁X做,他们三人预备补偿给每家公司2万元,条件是其他人退出竞标,而且中标后给钱,他们都赞同了。他没有制造标书也没有参加招标。
7.吴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初,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端招标,他挂靠了一家公司参加竞标。范某、李某、万某、丁某、尧某等人也挂靠公司参加竞标。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他们参加招标的几个人约好在王府酒店谈详细作业,他们各自核对了介绍信,范某十家、李某三家、万某二家、他一家、丁某、尧某、梁X三人七家,还有两张介绍信不知道谁开的。之后他和范某、李某、万某作为一方和丁某谈,后来尧某也赶过,最终谈好中标后付出他们每家2万元好处费,他们退出竞标。丁某中标后,他去问钱梁X以其欠债款利息钱只给他18000元,最终他找丁某又要了2000元。
8.黄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的副经理。2011年1月底2月初的时分,丁某想挂靠他公司参加招标,并想接到该工程。尧某也是合伙招标人。他们问询要挂几家公司,他说至少七家,他们为了稳妥多挂靠两家。并托付他去联络公司,并帮他们开了九家公司的介绍信去招标。九家公司的预算也是他帮做的。每家公司收取六千元挂靠费用,还有两家公司的确保金52万元是被挂靠公司垫支,他们付出三千元利息。开标前一天晚上他们去找他,叫他去帮助和范某、李某就招标商洽,他拒绝了。第二天他们讲赞同付出32万给对方,后来他们挂靠的公司中了标。
9.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和万某两人合伙承揽江西降龙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事务。2011年2月初,万某想以降龙公司的名义招标上顿渡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他赞同了并开了介绍信给万某。在参加招标过程中万某分到了八千元,补了他四千元钱。万某打电话说不要制造标书,不参加开标。万某说丁总要做那个工程,叫他们不要去开标。
10.周x的证言证明:河西堤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有25家公司投了标,最终是抚州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中标。其时有十六家公司交了确保金但未参加招标。汇入确保金未参加招标的要出具阐明,才干交还确保金。
11.饶某的证言证明:江西省东乡县水电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河西堤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标。黄某介绍一个中年男人找他参加工程招标,两边谈好挂靠开具介绍信的费用是1500元。公司开了介绍信参加报名,他公司没有中标。标书不是公司制造的,也没有收取费。标书是黄某或那个男人制造的,他只在标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12.胡某的证言证明:金溪县水利水电修建有限公司参加了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标。2011年2月初,黄某讲有个朋友想挂靠他们公司参加河西堤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过了几天有个男人说要开介绍信参加招标,他就开了一张介绍信,他公司没中标。公司收取了2000元的费用,没有制造标书,在那人制造的标书上加盖了公章。
13.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公司参加了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活动。是一个人挂靠他公司参加的,公司每开一张介绍信费用是一千,差旅费五百。公司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标书是由公司担任制造,详细价钱是那个人出的。
14.黄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黄某介绍一丁姓男人挂靠他公司参加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两边谈好开具介绍信的费用是1500元左右。姓丁男人还要他公司垫支26万元确保金,其付出3000元利息。谈好后,公司开具了介绍信到报名,一同公司汇了26万元确保金。2011年2月份中旬,工程开标,他公司没有中标。
15.万某的证言证明:那次招标是他人挂靠以他公司名义参加招标。公司王星星作为托付人担任招标活动。其时公司还打入了26万元确保金报名,最终没有参加招标。招标完毕后,他公司出具了一份抛弃竞标的证明,收到交还的26万元确保金,并将26万元确保金还给了挂靠人。
16.周x的证言证明:临川区上顿渡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布告,他们公司能够做,法人潘小猫就派遣她担任整个招标作业的相关事宜。因托付人潘荣兴侄女成婚不能参加,公司就抛弃了此次招标。
17.李某的证言证明:公司参加那个招标活动,打了确保金。后来实践没有参加招标。详细原因不记得了,有制造标书。她不知道是公司参加招标仍是他人挂靠公司参加招标。
18.何某的证言证明:有一个男人到公司谈挂靠他公司参加工程招标,两边谈好以他公司的名义开具介绍信参加招招标,费用是1500元。事务员到报名,26万元确保金是那男人转账到他公司再汇款至招招标买卖中心账户。公司制造了标书没收取费用。开标前一天,挂靠的男人打电话叫他公司不要参加招招标。
19.何某甲的证言证明:那次招标活动是一个人挂靠他公司参加招标的。公司打了确保金26万元至招标买卖中心,江西省云林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出产容许过期,不能参加招标。江西旺盛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没参加,是挂靠人告诉他公司不要去参加招标。
20.饶某的证言证明:那次招标活动是他人挂靠他公司参加招标的。公司收取挂靠费1500元左右,开具了一份介绍信报名,还向招标公司打了26万元确保金,并制造了标书。制造标书由挂靠人供给报价,他公司制造。
21.证明证明:河西堤加固除险工程于2011年2月开标,中标单位为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中标价是4799751元。工程根本竣工,至2013年3月4日已付工程款260万元,还欠工程款2199751元。
22.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了丁某人民币三万元、李某人民币八万元、范某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万某人民币六万元、尧某人民币三万元、吴爱萍人民币四万元、梁伟平人民币四万元、黄某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2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丁某、梁X、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七人违法时均系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
24.归案状况阐明证明: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违法被宜黄县公安局捕获。2013年3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1日、3月22日、3月28日,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吴某、万某先后自动投案自首。
25.施工招标布告证明:2011年12月7日办理单位为河西堤、青泥堤等除险加固工程发布过施工招标布告。
26.抛弃函证明证明:范某、李某、万某、吴某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没有参加招标。
27.招标单位汇兑付出凭据、托收贷记告诉证明:二十六家参加招标报名的公司均汇款26万元确保金至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招标买卖中心。
28.银行买卖明细清算证明:抚州市临川区建造工程招标买卖中心的账户别离于2011年2月10日、11日、12日、14日31笔买卖明细。
29.中标告诉书证明: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为4799751.94元。
30.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陈述证明:只要九家公司参加开标。
31.建造工程项目招标署理合同证明:抚州市临川区抚河河道堤防办理局及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圩堤办理站,托付抚州市华盛建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署理。
32.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布告证明: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依法揭露招标。
33.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协议书及合同证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圩堤办理站就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抚州市港辉水利修建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及合同。
34.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陈述证明:河西堤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的状况。
35.丁某、黄某银行账户的买卖明细证明:丁某、黄某的账户上资金的来往状况。
36.退缴赃物收据证明:案发后,范某退缴赃物20万元,李某退缴赃物6万元;万某退缴赃物4万元;吴某退缴赃物2万元。
37.被告人梁X提交了抚州市公安局经济违法侦办支队出具的归案阐明,证明2013年3月19日,侦办人员电话告诉梁X到公安机关承受讯问,梁X在规则时刻自动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
本院以为,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与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违背招招标办理法规,勾结招标,由丁某、梁X、尧某三人挂靠的九家公司围标并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479.9751万元,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则总计得到补偿款人民币3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勾结招标罪,系一同故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承认。在一同违法中,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的效果比其他四被告人效果相对较大,但不宜区别主、从犯。梁X的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梁X自动到公安机关承受讯问并照实告知违法事实,应确定为自首;经查,梁X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告诉后在规则时刻自动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属自首,对辩解的观念予以支撑,可依法从轻处分。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分。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退缴了各自所得的赃物合计人民币3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勾结招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梁X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尧某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范某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万某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吴某犯勾结招标罪,单处分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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