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癌误诊为乳腺结节 和解医院赔偿近三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4:44乳腺癌误诊为乳腺结节,宽和医院补偿近三万2010年5月15日根本案情:李某于2007年11月13日到菏泽市某医院乳腺科治病,其时做了B超,接诊医师确诊为乳腺结节,就给开几个阶段的乳康软胶囊。药还没有服完,李某的病况不见好转。同年12月10日又到该医院查看,被确诊为乳腺癌,这是癌细胞已分散到腋下及骨髓。李某就当即到山东省肿瘤医院做手术,左乳房不得不切除。李某认为是该医院误诊延误最佳医治机遇,导致病况恶化,使其身心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所以,李某托付本律师以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为由向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补偿十余万元。通过菏泽市医学会判定,判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所以恳求做医疗差错判定。牡丹区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进行判定。判定结论为:1、该医院在对李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差错;2、被判定人李某乳腺癌因延误确诊及病况开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裁判:法院根据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的判定结论,确认李某的乳腺癌因延误确诊及病况开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院应承当非必须职责。因李某要求持续医治费的恳求,因该部分丢失为实践发作,详细数额无充沛依据确认,待该部分丢失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法院判定该医院承当30%的补偿职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判定费等合计21380.30元。该医院不服该判定,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法官掌管下,两边达到宽和协议,该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28500元,往后两边互不再纠葛。案子小结: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给患者形成危害,即便构不成医疗事故,可是只需存在医疗差错,就应该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