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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3:52
依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房子产权是以挂号为准的,而房子产权未挂号的,是不受法令维护的,房子作为重要的产业,常常作为遗产进行承继,那么未挂号的房产能够作为遗产承继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未挂号的房产可不能够作为遗产承继
【案情】
宋某生前育有4名子女,妻子早年逝世。宋某享有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后单位对该房产地点地块进行拆迁改造,遂与宋某签定了《住宅改造补偿协议》,约好拆迁改造后为宋某在原地块置换新房。可是,宋某未来得及为建成新房处理产权挂号即逝世。
宋某配偶生前与二儿子宋*东共同生活,尽到了奉养责任,故宋某在临终前留下遗言,将置换来的房产留给宋*东;其他子女和合法承继人对此均无贰言。可是,当宋*东到房产挂号部分进行挂号时,被奉告需公证处公证或法院收效文书为依据,才能为宋*东进行房产挂号。无法之下,宋*东到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承继的是房子所有权,因该房产宋某未处理产权挂号,房子所有权不归其所有,所以该房产不是遗产,原告承继此房产的诉讼请求不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诉讼请求的根底是爸爸妈妈所签定《住宅改造补偿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承继协议中归于爸爸妈妈应享有的权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依据物权法的规则,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得依据的是挂号。本案中所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挂号在单位名下,并未过户挂号到原告父亲名下,所以原告的父亲还没有获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而,本案中,原告宋*东虽因没有获得新建房子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承继,但该房子是依据单位与其父亲签定的《住宅改造补偿协议》而缔造的,该《住宅改造补偿协议》约好的相关权力责任并未消失,他所承继的是这份合同约好的权力和责任,即单位所将该房产过户给宋*东。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3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条的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产业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由此可见,债务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遭到法令的认可和维护的。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则,本案拆迁协议中约好的实行标的为宋某生前单位将新缔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力人,该债务为产业性权力,能够作为遗产承继。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未挂号的房产可不能够作为遗产承继”问题进行的回答,同父异母兄弟争房产的,要看房子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假如是夫妻共同产业的,对归于同父的比例进行切割。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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