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5:09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统辖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地点地。
第5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第6条、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认统辖;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8条、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9条、追索生活费案子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改变监护联系的案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1条、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12条、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13条、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4条、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第16条、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地点地。
第5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第6条、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认统辖;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8条、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9条、追索生活费案子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改变监护联系的案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1条、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12条、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13条、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4条、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第16条、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