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抵押有什么陷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8:54
一些人买了预售房之后,在房子还没有交给的时分就遇到了个人经济压力,再这时分想要卖房来处理经济压力是不可能的工作,有些人就会计划将房产典当出去却不小心落入圈套,预售房典当有什么圈套?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圈套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典当的情况下,不奉告购房人典当的现实,就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生意契约,且这种房子的权力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意图是消除购房人的顾忌,顺畅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圈套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典当的情况下,在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为了顺畅将土地典当转成在建工程典当,往往不为购房人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圈套三:开发商在不告诉典当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奉告购房人典当的现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典当的房子销售给购房人,在签定契约收取房款之后,长时间不为购房者处理挂号存案(被设定典当的房子无法处理挂号存案)。因而,为防备购房危险,购房人在签约前,须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土地设定典当的房子,许可证上补白栏内均加以补白。
假如是在建工程被典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会加盖典当章。
对土地设定典当的房子,购房人在签约时,应要求开发商将土地典当权力瑕疵在合同中注明,并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最长不得超越30日),敦促开发商按期处理挂号存案手续,防止开发商在将土地典当转成在建工程典当时将已售的房子作为在建工程进行典当。
对已作为在建工程典当的房子,购房人在签定房子认购书后,应待开发商处理了典当刊出手续后,方能与其签定契约;在其处理了挂号存案后,方可付出首付款或房款。
预售商品房典当的效能是怎样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生意合同,房子竣工交给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产业有彻底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能够用在建的房子进行典当。但此刻,假如预售方现现已过签定预售合同将房子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根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目标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等待权,在性质上归于债款。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子典当后,典当人获取的典当权则是一种物权。
假如预售方不能按期与典当权人结清债款,根据物权优于债款的原理,典当权人特优先对房子行使典当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晦气的。因而对现已预售的商品房再典当应属无效。
关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子建立典当的,应严厉规则建立条件和建立典当借款占开发房子价值的份额,防止开发商彻底“借鸡下蛋”。而且,关于建立已典当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借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买卖房子权力无瑕疵的确保的前提下,开发商才干得到该笔房款。
2、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借款典当。这种典当是以未来将获得的权益作为典当物。因为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施挂号存案准则,这种未来能够得到的房地产,通过挂号、存案现已特定了,因而它是能够作为典当物的,与房地产典当的特定性并不矛盾,何况,预售商品房典当也是契合世界通行做法的。因而,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子建立典当是有用的。
3、两边重复典当。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建立典当的预售房子,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建立典当,使典当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典当行为,应当确定无效。
遇到预售房典当圈套而造成了丢失自己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处理,来听讼网有专业律师给你供给帮忙。
圈套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典当的情况下,不奉告购房人典当的现实,就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生意契约,且这种房子的权力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意图是消除购房人的顾忌,顺畅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圈套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典当的情况下,在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为了顺畅将土地典当转成在建工程典当,往往不为购房人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圈套三:开发商在不告诉典当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奉告购房人典当的现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典当的房子销售给购房人,在签定契约收取房款之后,长时间不为购房者处理挂号存案(被设定典当的房子无法处理挂号存案)。因而,为防备购房危险,购房人在签约前,须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土地设定典当的房子,许可证上补白栏内均加以补白。
假如是在建工程被典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会加盖典当章。
对土地设定典当的房子,购房人在签约时,应要求开发商将土地典当权力瑕疵在合同中注明,并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最长不得超越30日),敦促开发商按期处理挂号存案手续,防止开发商在将土地典当转成在建工程典当时将已售的房子作为在建工程进行典当。
对已作为在建工程典当的房子,购房人在签定房子认购书后,应待开发商处理了典当刊出手续后,方能与其签定契约;在其处理了挂号存案后,方可付出首付款或房款。
预售商品房典当的效能是怎样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生意合同,房子竣工交给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产业有彻底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能够用在建的房子进行典当。但此刻,假如预售方现现已过签定预售合同将房子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根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目标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等待权,在性质上归于债款。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子典当后,典当人获取的典当权则是一种物权。
假如预售方不能按期与典当权人结清债款,根据物权优于债款的原理,典当权人特优先对房子行使典当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晦气的。因而对现已预售的商品房再典当应属无效。
关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子建立典当的,应严厉规则建立条件和建立典当借款占开发房子价值的份额,防止开发商彻底“借鸡下蛋”。而且,关于建立已典当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借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买卖房子权力无瑕疵的确保的前提下,开发商才干得到该笔房款。
2、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建立的典当,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借款典当。这种典当是以未来将获得的权益作为典当物。因为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施挂号存案准则,这种未来能够得到的房地产,通过挂号、存案现已特定了,因而它是能够作为典当物的,与房地产典当的特定性并不矛盾,何况,预售商品房典当也是契合世界通行做法的。因而,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子建立典当是有用的。
3、两边重复典当。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建立典当的预售房子,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建立典当,使典当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典当行为,应当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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