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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6: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的规则》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的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贿违法档案库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奉告
第五章 使用与反应
第六章 贰言与投诉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令监督职能作用,有用遏止贿赂违法,促进诚信建造,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施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一致树立全国受贿违法档案库,录入受贿违法信息,向社会供给查询。
第三条 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当。
单位、个人使用受贿违法档案查询成果应当合理、诚笃、守信,不得乱用。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不参加、不干涉对经查询有受贿违法记载的单位和个人的详细处置。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贿违法档案查询成果使用状况进行盯梢、了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中,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走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受贿违法档案库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搜集、收拾、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收效判定、裁决确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违法信息,树立受贿违法档案库。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定、裁决收效之日起30日内将受贿违法等信息录入受贿违法档案库。
第十条 受贿违法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正、删去。可是,下列景象在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违法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过错、遗失的。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能够依据需求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请求查询受贿违法档案,也能够经过电话或许网络预定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进行受贿违法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进行受贿违法档案查询的,由请求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受贿违法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许事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自己进行受贿违法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触及国(境)外的受贿违法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请求查询应当提交查询请求和身份证明。
单位请求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请求(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声明查询事由,详细供给被查询单位名称和安排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请求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请求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请求,自己有用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托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托付方的托付证明、受托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用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契合条件、事由合理的查询请求应当受理;对不契合条件、无合理事由的查询请求,不予受理,并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历检查需求的;
(二)为收购进行供货商资历检查需求的;
(三)为行业办理、市场办理、事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历检查需求的;
(四)为信誉办理需求的;
(五)为招聘、选用、选任人员等人事办理需求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的;
(七)金融机构为借款进行资信检查需求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景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自己的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或许单位招标要求,为招标需求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求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协作或许商洽需求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求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许安排要求,为在国(境)外招标、融资、信贷、商贸协作或许商洽等需求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景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际安排、有关国家或许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区域的单位为在我国境内招标、出资、信贷、商贸协作或许商洽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我国境内招标、融资、信贷、商贸协作或许商洽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奉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查询请求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将查询成果奉告查询单位和个人。
关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查询成果奉告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成果以查询奉告函的方式奉告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专用章。
受贿违法档案查询奉告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用,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查询成果奉告的内容包含:
(一)有无受贿违法记载;
(二)有受贿违法记载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判定时刻和成果,受贿违法的实施时刻和违法数额;
(三)有屡次受贿违法的,依人民法院判定、裁决的时刻次序,列明一切受贿违法记载;
(四)对有受贿违法记载但现已进行整改并采纳防备措施的单位,能够附加奉告有关整改和防备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受贿违法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违法自人民法院判定、裁决收效之日起,个人违法自惩罚履行结束之日起,超越10年的,受贿违法信息不向社会供给查询。可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令法规、办理规则提出详细期限的查询在外。
屡次受贿违法的,自人民法院终究一次判定、裁决收效之日起核算受贿违法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五章 使用与反应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查询请求的事由使用查询成果,不得用于查询请求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使用查询成果进行不合理竞争或许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令法规、办理规则的要求,对经查询有受贿违法记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成果在30日内反应供给查询成果奉告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成果进行挂号存案,并盯梢、了解相关状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络与协作,树立协作机制,完成信息沟通与同享,推进受贿违法档案查询成果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贰言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针对下列景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贰言:
(一)查询成果奉告函存在瑕疵,需求核对予以承认或许从头出具的;
(二)查询成果与现实不符,需求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过错、遗失,需求更正或许弥补的;
(四)其他景象。
提出贰言时,应当提交必要的依据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成果贰言由受理查询并供给查询成果奉告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贰言进行复核,在受理贰言后5个作业日内回复贰言请求人。
关于状况复杂的贰言,能够恰当延伸复核时刻,可是复核时刻最长不得超越20个作业日。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定见仍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从头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从头复核为终究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贰言的复核为终究复核。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受贿违法档案查询成果奉告函,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违背相关法令法规、办理规则,对经查询有受贿违法记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许乱用受贿违法档案查询成果,形成严重后果或许恶劣影响的,应当追查相关人员的法令职责或许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人员违背法令、纪律规则和保密规则的,应当追查相应职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解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受贿违法档案查询作业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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