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是否可以要求将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20:04
【案情】
原告廖小军(化名)在某县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自建房子,所建房子接近河道。2013年10月12日办理了土地运用权证,12月9日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4月27日,该房子邻近乡民到县信访局团体上访反映原告建私房后围填河道垒砌片石私建护堤,严峻影响河道行洪,导致洪水吞没农作物,给当地老百姓形成产业危害。被告县水利局得知状况后,当即到现场检查,严肃指出原告填土堵塞河道的违法行为,并当场打桩,以示河道界址,一起要求其当即康复河道原貌,但原告并未按被告要求整理河道。同年8月25日,县水利局向原告下达《当场处分决议书》,决议原告自行撤除违章修建工程即垒砌片石。原告拒收该决议书,随后被告再一次对河道宽度进行界定、打桩,对垒砌片石予以撤除,河道按规则整理到位。原告不服,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该处分决议,并要求被告康复原告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
【不合】
依据法律规则,只要小额罚款和正告能够适用当场处分决议,故本案被告适用当场处分决议程序严峻违法,该决议应予吊销无争议。可是吊销该处分决议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康复护堤及河堤原状,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原告占河道垒砌片石私建护堤违法事实清楚,尽管被告在违法修建物的强制撤除行为中,程序上存在违法景象,但行政行为只要在侵略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才存在补偿的根底,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康复河堤原状。
另一种观念以为,已然被告的《当场处分决议书》违法,那么被告撤除原告垒砌片石的行为就属违法,当然就应该为此违法行为负国家补偿职责即康复原告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
【分析】
小编附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从法律规则来看,国家补偿法第二条规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依据该条可知,行政机关承当补偿职责必备条件是违法行为侵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违法修建是违法状况的物化,不该被法律所维护,行政机关撤除违法修建的意图便是消除违法状况,使之不再继续,故撤除违法修建不在补偿领域之内。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施行强制撤除违法修建办法前,相对人本可自行撤除尽力使建材丢失降到最低极限,但因行政机关强制撤除的程序不到位,掠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撤除权,则会导致相对人的丢失扩展化,故对扩展的丢失行政机关应予补偿。但本案被告的处分,虽因程序违法应该被吊销,因为被告在强制撤除违章修建前已责令原告期限自行撤除私建的护堤,康复河道原貌,被告以上行为实践已保证了原告有机会对自己产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丢失。故被告的违法处分未形成原告扩展丢失。
综上,本案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与原告因处分形成的违法产业灭失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单纯就本案而言,吊销水利局的处分决议后,法院不该支撑原告要求被告康复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的诉讼请求。
原告廖小军(化名)在某县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自建房子,所建房子接近河道。2013年10月12日办理了土地运用权证,12月9日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4月27日,该房子邻近乡民到县信访局团体上访反映原告建私房后围填河道垒砌片石私建护堤,严峻影响河道行洪,导致洪水吞没农作物,给当地老百姓形成产业危害。被告县水利局得知状况后,当即到现场检查,严肃指出原告填土堵塞河道的违法行为,并当场打桩,以示河道界址,一起要求其当即康复河道原貌,但原告并未按被告要求整理河道。同年8月25日,县水利局向原告下达《当场处分决议书》,决议原告自行撤除违章修建工程即垒砌片石。原告拒收该决议书,随后被告再一次对河道宽度进行界定、打桩,对垒砌片石予以撤除,河道按规则整理到位。原告不服,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该处分决议,并要求被告康复原告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
【不合】
依据法律规则,只要小额罚款和正告能够适用当场处分决议,故本案被告适用当场处分决议程序严峻违法,该决议应予吊销无争议。可是吊销该处分决议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康复护堤及河堤原状,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原告占河道垒砌片石私建护堤违法事实清楚,尽管被告在违法修建物的强制撤除行为中,程序上存在违法景象,但行政行为只要在侵略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才存在补偿的根底,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康复河堤原状。
另一种观念以为,已然被告的《当场处分决议书》违法,那么被告撤除原告垒砌片石的行为就属违法,当然就应该为此违法行为负国家补偿职责即康复原告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
【分析】
小编附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从法律规则来看,国家补偿法第二条规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依据该条可知,行政机关承当补偿职责必备条件是违法行为侵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违法修建是违法状况的物化,不该被法律所维护,行政机关撤除违法修建的意图便是消除违法状况,使之不再继续,故撤除违法修建不在补偿领域之内。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施行强制撤除违法修建办法前,相对人本可自行撤除尽力使建材丢失降到最低极限,但因行政机关强制撤除的程序不到位,掠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撤除权,则会导致相对人的丢失扩展化,故对扩展的丢失行政机关应予补偿。但本案被告的处分,虽因程序违法应该被吊销,因为被告在强制撤除违章修建前已责令原告期限自行撤除私建的护堤,康复河道原貌,被告以上行为实践已保证了原告有机会对自己产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丢失。故被告的违法处分未形成原告扩展丢失。
综上,本案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与原告因处分形成的违法产业灭失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单纯就本案而言,吊销水利局的处分决议后,法院不该支撑原告要求被告康复所砌护堤和河堤原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