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3:08
关键词:免责/新规动身方针/危险分配/信誉经济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美国和日本破产免责准则的法理和合理化理论,探讨了免责准则的政治、文明和经济根底。作者以为今世的破产免责准则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誉经济根底之上的消费债款者救助准则,其合理化的理论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可以从信誉经济学和人的庄严的原理中找到落脚点。破产免责准则原本是英美破产法中一项债款人救助的方针性法律准则,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商人、顾客和信誉卡顾客的破产处理。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入了破产免责准则,现在首要适用于对顾客特别是信誉卡顾客破产的债款救助。我国在清末就从英美引入破产免责准则,现在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依然保留着这一准则。我国现在的破产准则只在企业施行,对商人和顾客不适用破产程序,因而对适用于个人破产的免责准则缺少研讨。可是,现在无论是立法机构仍是学者提出的新破产法思路和草案中,都采用了美日等国的破产免责主义。[1]因而,对破产免责准则的现代理论进行调查和研讨就变得很有必要了。一、美国破产免责准则的现代理论破产免责准则被创设以来,历史上从前涌现出几个合理化的理论。18世纪,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官以为,免责是对返还债款最大化的债款人尽力的一个酬劳,是让破产人再次“成为英联邦有用的一员”变得或许的法律准则。[2]20世纪前期,破产法注释学的威望赖明登以为破产免责有三个合理化的依据:榜首,是对债款人的慈善。第二,在发现和回收产业时协助债权人。第三,是为了不让债款人永久留置于债款奴隶境遇而使其康复重返实业界生机的一项公共方针。[3]20世纪80年代,美国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证明理论。原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杰克森教授以为,免责是为了纠正因为没有作用的激动操控或危险点评中的知道缺乏而引起的债款人的体系性过度负债,将债款人的过度担负合理地搬运给债权人所必需的方针性立法。1985年,杰克森宣布了《破产法的新规动身方针》[4]一文,在破产方针的脉息上运用经济学和心理学的剖析方法,提出了独特的见地。在1986年出书的《破产法的逻辑与边界》[5]一书中,进一步体系地证明了“新规动身方针”的理论,在破产法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应。范德贝尔特大学的霍华德教授则将杰克森理论加以延伸,提出了作为消费债款者免责的机能上的经济学剖析,证明了在破产法上债权人是较大危险的承当者和稳妥业者。[6]伊利诺斯大学的泰博教授则运用社会功效和人道主义理证明明了免责的标准性和历史性根底。[7](一)免责的不行抛弃性与金融性危险分配这一理论以为,破产免责的经济意图首要是,与维护债款人的其它产业比较,更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品格本钱,但其原理并不是不证自明的。[8]洛杉矶大学的艾森伯格教授以为危险的承当问题是免责权力的首要争论点,免责体系在债款人和其债权人之间分配金融性危险时供给了一个方法。[9]这一见地,在不存在契约的情况下逼近了危险分配上的现代理论课题,指示在未签定契约时危险应置于最适合承当的一方。艾森伯格教授假定债款人是优胜位置的危险承当者,债款人比任何特别的债权人都处于金融活动的较大操控之中,因而在担负过度信誉时比较具有判断能力。可是这一假定并不是无可置疑的。免责作为对个人债款职责进行约束的一种机制,或许被看成是像对公司职责进行约束的那样,是从服务于相同的希望和意图中发生的法的结构。经过与许多债款人的买卖而获得经历的债权人,事实上比监督债款人借款的其他任何个人都愈加娴熟,因而是优胜位置的危险承当者。[10]确实,买卖合同常常是在债权人比公司股东是更好的危险承当者这一假定的根底上签定的。可是,危险分配的剖析究竟只不过是一种推定。这个剖析自身尚不能说明为什么这个推定可以标准免责的不行抛弃的权力。[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