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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8:08
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交通肇事罪建立的标准是,是否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即别人重伤、逝世及严峻公私产业丢失的成果。只需交通肇事形成了严峻公私产业丢失,就可构本钱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才干补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违法,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则一起过失违法。《解说》对上述问题的解说现已违背了我国刑法的根本准则及相关根本理论。
一、“逃逸行为”是科罪情节,仍是量刑情节?
《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六) 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由此可见,只需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这一情节的,就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起,《解说》第二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景象之一,在事端发作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则的“逃逸”行为,因此,《解说》已清晰规则,“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科罪情节。这样的解说究竟是否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以为,《解说》把本来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正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显着归于越权解说。其不是在解说法令,而是在创制、修正法令,违背了我国刑法所规则的罪刑法定准则。理由如下:
(一)《解说》为不合法解说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交通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逝世的,……。 ”从该条咱们能够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至于形成多少重伤、逝世,形成多少公私产业丢失方可成为严峻交通事端,这需求有权机关的具体解说。从该条咱们还能够显着的发现,“逃逸”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含义,而不具有违法建立构成要件丰的作用。作为享有法令解说权的国家机关只有权解说什么是严峻交通事端,即清晰界定“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适受严峻丢失”的极限,而无权修正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把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说为科罪情节,显着修正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罪刑法定准则的严峻违背。
假如按照此解说辅导司法实践,就会把某些本来为一般交通事端的行为当作交通肇事罪未科罪处刑。也便是说,对这些损害社会的行为,本来用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制裁办法就能够到达阻挠和防备其社会损害性的作用,却用刑法上的极端严峻的赏罚来赏罚这种一般违法行为,那么,咱们会不由反诘一句:这样做契合刑法的谦抑性准则吗?把这种行为上升到违法层面上来,值得吗?
(二)《解说》的这一规则不具有合理性
关于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在表达上是根本共同的,如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的发作,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⑵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己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 , 为躲避法令追查而不依法报警、维护现场、等候处理。”⑶等等。可见上述观念都以为“逃逸”是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后的一种畏罪潜逃行为,申言之,行为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可是,行为人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是逃逸行为。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以为: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不能成为违法构成上的要件,其只能成为量刑层面上的情节,所以《解说》又不具有合理性。
我以为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行为人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在此知道的基础上,其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这句话首要包含两层意思:1、客观上,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而不是一般交通事端;2、行为人片面上现已知道到了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交通事端。
《解说》之所以把“逃逸”行为提升到科罪情节,是由于“逃逸”自身体现出必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损害性。交通事端发作后,行为人就负有“有必要当即泊车,当事人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陈述公安机关或许值班交通警察,听候处理”的职责。⑷但行为人却不施行此职责,固执逃跑,反映了其片面上具有可非难的恶性;客观上,往往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形成损害社会成果的扩展,如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重伤、逝世,公私产业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形成丢失扩展等。然后,“逃逸”行为又体现出了其客观损害性。可是行为人的这种不施行法令、法规的规则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仅仅行为人罪后的体现,不具有科罪层面的点评含义。假如“逃逸”前,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受害性就不具有刑法上的点评含义,更说不上科罪的含义了。也便是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综上所述,小编以为,《解说》将先行行为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施行的“逃逸”行为作为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⑸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来看,除少数特定的逃脱行为被规则为违法行为外,我国刑法尚没有对施行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后的畏罪潜逃行为独自规则为违法。假如以为对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那么咱们是否应该反诘一下:对行为人施行的任何违法行为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刑法没有明文将其规则为违法的前提下,其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充其量也仅是一个量刑情节。所以,依笔者之见,咱们仍是尊重一下刑法之罪刑法定准则的好,不要胡乱的解说法令。不然,就有或许法外科罪,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严峻公私产业丢失”是客观上形成的损害仍是不能补偿的数额
违法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峻社会损害性,这种社会损害性包含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与行为的客观损害性。客观损害性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损害成果为构成要件的违法中,只需该罪所要求的损害社会成果的发作,就可建立该罪。不管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补偿才干都不影响违法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有必要形成法定的损害社会的成果,才干建立本罪。这种损害社会的成果包含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严峻丢失,其间“形成严峻公私产业丢失”便是本罪的建立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肇事行为只需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即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公私产业严峻丢失的结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严峻产业丢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3-6 万元核算的。⑹而《解说》第二条却规则:“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形成公共或许私家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首要职责,无才干补偿数额3O万元以上。”可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补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建立的违法构成的一个要件。可见《解说》修正了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归于不合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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