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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2:43
代位承继是和本位承继相对应的一种承继准则,是法定承继的一种特殊状况,是公民私家产业顺畅搬运的重要法令依据。跟着社会实践的开展和立法技能的提高,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承继准则进行改善和完善,以习惯年代开展需要,完成公民的私家产业承继权得到满足的维护,进一步促进家庭的安稳和社会调和文明的前进。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代位承继准则触及哪些法令问题。
代位承继准则触及哪些法令问题
一、代位承继准则概述
(一)代位承继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1、代位承继的概念
代位承继,又称代袭承继,承祖承继或直接承继,是指在法定承继中,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宣告逝世时,本应由承继人承继的遗产,由先逝世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的法令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美国一致承继法典》第2-106条规则:本法所规则的代位承继制是指将遗产分为与逝世同亲等亲属的人数持平和遗有卑亲属的已逝世之同亲等亲属的人数持平的比例,该亲等的每一个生计的亲属均可获得一份遗产,已亡亲属的应继比例可依相同方法在其卑亲属中分配。我国学者从学理上为代位承继下的界说为:代位承继是指,归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承继人中有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继时,依法由其直系卑血亲依照其承继次序和比例承继被承继人的承继准则。
2、代位承继准则的历史沿革
代位承继准则,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触及,代位承继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承继。罗马市民法规则:“先逝世或受家父权革除的子之子,获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承继的准则,逐步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尤太、印度、希脂皆有代位承继准则。本来没有代位承继准则的日尔曼法,由于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效法了这种准则。近代各国立法简直都沿袭。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将代位承继的规模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法国民法典》第739条规则:“代位承继为法令上之拟制,其功率在于使代位承继人,以同一亲等及权力,进入被承继人之位置。”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之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都能够代位承继。在亲系承继主义的国家(同祖血族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关于旁系亲属,广泛的认有代位承继权,代位承继的规模极端广泛,简直包含全部有亲属联系的人。且没有代数约束。在韩国民法典中关于户主承继,只许直系卑亲属男人有代位承继权,在产业承继则能够由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代位承继,并且妻子关于其夫也能够代位承继,与其他代位承继人的同一次序为一起承继人。综上能够看出代位承继准则从罗马法开端得到了各国的扩展与延伸,代位承继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展。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虽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承继”这个词,可是,早在唐朝就有了代位承继准则。《唐律疏义》中就有“兄弟之者,子承父兮”的规则;明令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兮”的规则。1930年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承继编,则明确规则了被承继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承继的准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明确规则了代位承继法令准则。
(二)代位承继的性质
1、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
代位承继的性质即代位承继人是根据被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而承继,仍是根据自己固有的承继权而承继的问题。在法学上关于代位承继的性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代表权说,即代位承继人代表被代位承继人的权力而承继。如《法国民法典》(第730条第787条)所规则的代位承继是使代位承继人替代被代位承继人的位置,亲等和权力,如同被代位承继人由于逝世而承继。”也就是说,被代位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能够承继被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次序而获得其应继比例。因而,当其父或其母(被代位承继人)回绝承继或损失承继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应当没有代位承继的权力。另一种观念是固有权说,即代位承继人的自己的固有的权力直接的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典均选用此观念。意大利民法典规则,代位承继人因其父或其母不能承继或不想承继时,仍答应代位承继。德国民法典规则代位承继人不只能够是先死的承继人代表,并且能够依自己所固有的权力而承继。瑞士民法典规则,代位承继不只其父或其母而来,并且是依自己的代位承继权而承继,即便其父或其母损失或扔掉承继权,依然能够代位承继。日本民法典也选用固有权说,以为代位承继是以自己所固有的权力以被代位承继人的次序直接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我国台湾民法典也采用固有权说,“以为代位承继者,应理解为代位承继人与其固有的承继位置,代被代位承继人之应继份的位置而承继。”从学理上讲,代位承继人的性质,应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代表权说,即代位承继人是代表被代位承继人的位置而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其法令位置与被代位承继人同一次序承继人相同,能够获得被代位承继人的应继比例。代位承继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与被代位承继人持平的法令位置,是由于他是被代位承继人的代表。若代位承继人是根据自己固有的权力承继,那么,他就有获得与其他承继人平等承继比例,而不是承继被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比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定见》也采用代表权说。
2、损失承继权和扔掉承继权的定性
在对待损失承继权和扔掉承继权的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是否有代位承继权的问题上,世界各国的承继立法有两种裁然相反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代位承继是代位承继人获得被代位承继人的位置,亲等和权力的承继,今世位承继人扔掉承继权或损失承继权时,即他的承继位置也就不存在了。在这种状况下不发作代位承继问题。另一种观念以为,代位承继是代位承继人根据自己固有的承继位置而承继,因而,当被承继人的子女损失承继权时,其子孙也能够承继。持这种观念的国家有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此外,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除以承继人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损失承继权之外,还以承继人扔掉承继权作为代位承继发作的条件,因而,扔掉承继权的人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也有代位承继权。如德国,以逝世、回绝承继、损失承继和依要约扔掉承继等作为代位承继发作的原因。瑞士和美国等国也是如此规则的。
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观念与法国民法典的观念大体相同,不供认损失承继权的人与扔掉承继权的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有替代其父或其母承继遗产的权力,只能根据自己的承继次序而获得承继权,我国承继法只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其后辈直系血亲有代位承继权,并未承认损失承继权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代位承继遗产的权力。至于,扔掉承继权的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更不应当具有代位承继权,由于代位承继是代位承继人替代被代位承继人的位置而承继。已然被代位承继人已损失了承继权,其承继位置也现已损失,因而,其后辈直系亲属也不应当发作替代其父或其母的位置去承继祖父或祖母的遗产。我国承继法只以被承继人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作为代位承继发作的原因,其他如扔掉承继权和损失承继权的,均没有代位承继权。这也是我国承继法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承继法的一个特色。
二、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
关于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则: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为代位承继发作的仅有原因。我国承继法和法国民法典归于这种类型。
我国除在承继法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则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又从不和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将代位承继严厉约束在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一种状况。
2、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和损失承继权,都能够引起代位承继。日本、韩国、 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归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则, 被承继人的子女于承继开端前逝世或依法损失承继权或因被废弃而损失承继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承继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则,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损失承继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
3、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损失承继权和扔掉承继权,均发作代位承继。德国和瑞士等国归于这种类型。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则,无承继资历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承继资历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状况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被承继人未留任何遗言且承继人中一人扔掉承继权时,其应继份按扔掉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前逝世的状况处理。
三、代位承继的法令特征
1、被代位承继人只限于被承继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承继人的承继人若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不发作代位承继。只要在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才发作代位承继。于承继开端后被承继人的子女才逝世的或许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人不是承继人的子女而是其他承继人的,均不能发作代位承继。当然,这儿的子女包含被承继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2、代位承继人只限于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即只要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能够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约束。代位承继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后辈直系血亲。被承继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能够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不受辈数的约束。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能够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能够代位承继;被承继人养子女的养子女能够代位承继;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能够代位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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