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成员如何产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0:59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依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施行法令的规则,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能够延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因而依据前述的规则,清算组成员中只可能是股东、董事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错天然人时,清算组的成员中呈现了非前述的人员,如原公司的职工或其他天然人。
别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为非天然人,实务中,有一种观念以为,清算组成员应由天然人组成,非天然人的股东无法进行清算活动,不能作为清算组成员,因而应由非天然人派遣天然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笔者以为:首要,此种观念缺少法令依据,由于公司法已明确规则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论股东是天然人还对错天然人。其次,非天然人股东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实行清算业务时,没有法令和现实妨碍。由于非天然人的股东,能够派遣代表详细实行清算业务。正如非天然人的股东在参与股东会会议时,由非天然人的股东派遣代表相同。再次,假如由股东之外的天然人而不是由非天然人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假如该天然人成心或重大过失,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债权人只能向该天然人要求补偿,而躲在清算组背面的股东却得到了不合法利益,明显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得利益。因而笔者以为非天然人的股东也能够并且应该担任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能够从下列人员或许组织中发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二)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
(三)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应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