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4:18
合同诈骗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手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差错的意思表明,然后与之签定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律咨询:
原告副总经理何某,受原告托付,于1994年11月20日以何某名义与被告部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驻上海建筑材料生意所”(系上海商品生意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生意所”)树立期货署理合同联系。同年11月11日和12月2日,何某分两次向“生意所”交给期货生意确保金合计120万元。“生意所”在署理原告进行期货生意过程中,绝大多数不按原告指令进行生意,而采纳制作假单、飞单等方法诈骗原告,致原告无从了解生意的实际状况。到1994年12月20日,原告的客户帐单反映其亏损额达1832418.33元。1995年5月2日,何某就生意中呈现的问题与“生意所”责任人王某交涉。王某供认有错,并具条许诺归还原告确保金120万元。后因王某逃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确保金120万元。
律师答复:
本案被告部属单位“生意所”署理原告进行期货生意时,施行诈骗行为,两边之间的署理联系无效,差错在于被告,理应如数返还客户向其交纳的确保金和补偿利息丢失。
相关法律知识:
期货诈骗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期货经纪事务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成心制作虚伪现实或隐秘实情,诈骗客户,使客户发生差错认识并根据差错认识从事期货生意,然后危害客户利益,打乱期货市场正常次序的行为。它包含不合法从事期货经纪事务或私行逾越经营范围、分布虚伪或使人误解的音讯误导客户进行生意、暗里对冲、对赌和吃点、使用内情信息进行期货生意、移用客户确保金为自己生意期货、操作期货市场等。
法律咨询:
原告副总经理何某,受原告托付,于1994年11月20日以何某名义与被告部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驻上海建筑材料生意所”(系上海商品生意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生意所”)树立期货署理合同联系。同年11月11日和12月2日,何某分两次向“生意所”交给期货生意确保金合计120万元。“生意所”在署理原告进行期货生意过程中,绝大多数不按原告指令进行生意,而采纳制作假单、飞单等方法诈骗原告,致原告无从了解生意的实际状况。到1994年12月20日,原告的客户帐单反映其亏损额达1832418.33元。1995年5月2日,何某就生意中呈现的问题与“生意所”责任人王某交涉。王某供认有错,并具条许诺归还原告确保金120万元。后因王某逃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确保金120万元。
律师答复:
本案被告部属单位“生意所”署理原告进行期货生意时,施行诈骗行为,两边之间的署理联系无效,差错在于被告,理应如数返还客户向其交纳的确保金和补偿利息丢失。
相关法律知识:
期货诈骗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期货经纪事务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成心制作虚伪现实或隐秘实情,诈骗客户,使客户发生差错认识并根据差错认识从事期货生意,然后危害客户利益,打乱期货市场正常次序的行为。它包含不合法从事期货经纪事务或私行逾越经营范围、分布虚伪或使人误解的音讯误导客户进行生意、暗里对冲、对赌和吃点、使用内情信息进行期货生意、移用客户确保金为自己生意期货、操作期货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