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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办理船员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2:52

一、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交纳社会稳妥,这是其法定职责。
船公司直接聘任船员时,两边之间存在的是劳作合同法令联系,依法应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规则社会稳妥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交纳社会稳妥(包含养老稳妥、工伤稳妥、医疗稳妥等),不然船员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还能够要求公司付出其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其社会稳妥并补偿损失,到时船公司还将面对劳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船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损伤险,不能代替船员依据劳作法所应享有的工伤稳妥待遇。
船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损伤险,是公司给职工供给的一项福利待遇,不是其法定职责。稳妥期内,船员如发作意外事故导致船员损伤或逝世,稳妥公司将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付出给船员或其受益人付出一定量的稳妥金作为补偿。
船员或其受益人因工伤亡取得商业稳妥公司给付的稳妥金的一起,仍有权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即船员受伤的有权享用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船员因工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假如船公司未依法为船员处理社会稳妥,而在此期间船员发作工伤的,则船公司应依照《工伤稳妥条例》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三、船公司投保的雇主职责稳妥不能代替工伤稳妥。
雇主职责稳妥不是强制性稳妥,由用人单位自由挑选。实践中,有的船公司经过投保雇主职责稳妥将其依据有关法令或劳作合同对所聘任职工所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转嫁给稳妥公司。但雇主职责稳妥与工伤稳妥在补偿方法上也存在不同。工伤稳妥补偿严厉依照《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履行:对伤残补偿依照伤残等级给予24个月薪酬至6个月薪酬不等的一次性补偿,并按月发放伤残补贴;对因工逝世的劳作者家族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的金额与劳作者月薪酬有直接的联系。
而雇主职责险的补偿限额由雇主自行确认或雇主依据与雇员洽谈的成果进行确认,然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假如购买的限额较高,则平等伤残等级下能够取得的补偿越高,反之亦然。影响雇员取得补偿金的要素不仅仅是月薪酬,还有雇主购买的补偿限额。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我国的船公司直接聘任船员时,应恪守我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为船员处理社会稳妥。因船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从更好保护船员利益的视点动身,船公司可将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作为一项福利来招引高素质的船员。鉴于《工伤稳妥条例》中规则有些费用由单位自行补足,而雇主职责险中公司能够依照投保志愿挑选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出险后由稳妥公司承当悉数经济补偿职责,故船公司也能够将投保雇主职责险作为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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