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3: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
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
不包括省辖市所辖区,也不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无权作为出让方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是在05年8月1日前作为出让方缔结了出让合同,且在起诉前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追认的才能够有条件的确定有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缔结的受让方:
能够是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法令还有规则在外。
外商投资欲经过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必要先行建立“三资企业”。
附法令规则: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规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定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
90\11\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批阅权限问题的答复》规则:
“考虑到施行城市统一规划的需求,没有颁发省辖市所辖区批阅土地权”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规则:
“开发区办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缔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确定无效。
本解说施行前,开发区办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缔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追认的,能够确定合同有用。”
90\05\19 国务院 《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则者外,均可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使用、运营。
90\05\19 国务院 《外商投资开发运营成片土地暂行办理办法》规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则,建立从事开发运营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或许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或许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