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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0:49

李女士来电问询:四年前,我与老公谢某因爱情不好,两边通过洽谈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我日子,谢某每月交给150元抚育费。可上一年春天,谢某去广东打工了,尔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孩子的抚育费分文也没有了。因谢某脱离家园前和其爸爸妈妈在一起日子,产业也在其爸爸妈妈处,所以我找到谢某爸爸妈妈要求他们用谢某的资产折抵孩子的抚育费,但遭到回绝。请问,关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吗?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律师回答:在夫妻离婚后,因为一方下落不明影响子女抚育时,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所以,夫妻离婚后,没有抚育孩子的一方仍有承当孩子抚育费的职责和职责。但在现实日子中,存在有些父(母)为了躲避抚育职责成心隐秘自己的行迹的现象,或因为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抚育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育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针对这一状况作出明确规则:“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   为此,依据以上规则,结合你来信所述,你能够用谢某的资产折抵孩子的抚育费,他的爸爸妈妈不能以任何理由回绝。假如他的爸爸妈妈仍拒不赞同,你能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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