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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3:04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国有土地运用权
有偿运用合同
(200)厦地合(同安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处理局同本分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国有土地运用权
有偿运用合同
(200)厦地合(同安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处理局同本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两边本着相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依据法令的授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的悉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具有宪法和法令颁发的司法管辖权、行政处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规则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备均不归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规模。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授予出让金的交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坐落,与别人共用土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暂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间:分摊建造用地面积平方米,分摊路途及公共设备土地面积 平方米。往后实测面积与本合同分摊的土地面积若不共同,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定弥补合同予以承认。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坐落,土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间:建造用地面积 平方米,分摊路途及公共设备土地面积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第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规模内新建修建物托付第三方建造,并签定《托付建造合同》,总修建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处为工业(自用)。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受让人承认:从 200年月日起,第三方按该土地现状交给受让人处理运用。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期为:
工业:200年月日起至 205年月日止(50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楼面价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往后依据实测修建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受让人赞同按以下时刻一次性向出让方付出上述土地出让金。
付款时刻: 年 月日前。
第十条如受让人用外汇付出土地出让金的,按付款之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商场汇价中心价核算。
第十一条受让人赞同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则交纳其他有关土地税费。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造和出产经营活动,应契合以下要求并承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的处理:
进入同安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或许项目,应当契合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契合《厦门市环境维护局关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定见》(厦环监[2005]37号)中的相关规则要求。
往后如有调整,应契合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规则的工业导向和功用要求。
第十三条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担任对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造和出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处理:
受让方未经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赞同私行超规模出产经营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有权采纳相应措施责成受让方期限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有权提请出让人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十四条第三方帮忙受让人一致托付厦门市测绘与根底地舆信息中心放样用地红线坐标,放样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当。受让人应妥善维护土地界桩,不得私行改动。若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从头托付厦门市测绘与根底地舆信息中心放样,康复界桩。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造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备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进工程应按厦门市有关规则处理。
受让人赞同政府为公用事业需求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经过、穿越受让宗地,并赞同政府为厂房增设的供电分支箱等公共设备占用该受让宗地。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好付出悉数土地出让金之日起6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付出凭据,按《厦门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处理规则》向出让人请求处理土地挂号,领醛土地房子权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
第十七条受让人有必要依法合理运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悉数活动,不得危害或许损坏周围环境或设备,使国家或别人遭受丢失的,受让人应担任补偿
第十八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有必要按照本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和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需求改动本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和土地运用条件的,有必要依法处理有关赞同手续,并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请求,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及出让人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处理土地改变挂号。
第十九条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运用规划如有修正,该宗地已有修建物不受影响,但在运用期限内该宗地修建物、附着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请求续期时,有必要按到时有用的规划实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本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回收;在特别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回收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下年期土地运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领醛土地房子权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好出资开发建造,经赞同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悉数或部分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但租借、转让(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完成典当权处置)剩下年期土地运用权时,应按以下约好实行:
(1)受让人将土地运用权及地上修建物转让或租借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应满意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则。
(2)受让人应就该转让或租借提早三十日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提出请求,并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书面赞同;不然,受让人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转让或租借等处置行为。
(3)若受让人拟转让该土地运用权及地上修建物,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有权按折旧后的成本价优先收买,折旧后的成本价按[修建面积× 元/平方米×(50-已运用年期)/50]核算。
(4)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分书面赞同受让人转让并清晰不行使优先收买权的,受让人应按买卖发作时厦门市有关规则向出让人补足土地出让金,并向同安区政府补交修建财务贴价(按修建面积 元/平方米计收),签定相应的弥补合同。
第二十二条土地运用权转让、典当,转让、典当两边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典当合同;土地运用权租借期限超越六个月的,租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
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典当及租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土地运用权转让或完成典当权处置搬运土地运用权,本合同和挂号文件中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土地运用权搬运后,其土地运用权的运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减去现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本合同项下的悉数或部分土地运用权租借后,本合同和挂号文件中载明的权力、责任仍由受让人承当。
第二十四条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租借、典当;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租借、典当,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租借、典当。
第二十五条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的,转让、租借、典当两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租借、典当合同及《土地房子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处理土地挂号。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请求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予以赞同。
出让人赞同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处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从头签定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付出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请求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则未获赞同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土地房子权证》,出让人代表国家回收土地运用权,并按照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权刊出挂号。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请求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回收,受让人应当坚持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运用功用,不得人为损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失掉正常运用功用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撤除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康复场所平坦。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请求而出让人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则没有赞同续期的,土地运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回收,但关于地上修建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依据回收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剩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对因为不可抗力形成的部分或悉数不能实行本合同不担任任,但应在条件答应情况下采纳悉数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不可抗力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拖延实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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