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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2:46

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方针文件,市局拟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一起按照履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是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保证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作业的一起,要仔细贯彻执行《处理办法》的精力,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处理作业。二、为了更好地展开清算作业,各局应按照《处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状况,拟定本局清算作业的具体作业流程,执行岗位责任,保证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作业的顺畅施行。二ОО七年四月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及有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处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含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交税人初始填写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目标,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一般规范住所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别离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  交税人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材料的一起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陈述》(以下简称《鉴证陈述》,规范格局见附件1)。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五条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交税人应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悉数竣工并出售结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全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运用权的项目。(四)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交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过竣工检验,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到达可出售总建筑面积的份额85%(含)以上的。(二)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三)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交税评价发现问题后,以为需求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税人缔造商品房,已自用或租借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方针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模。第三章清算请求与受理    第八条  凡契合应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交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请求,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请求表》(附件2),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处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交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请求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请求表》中注明并退回交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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